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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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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依法推动就业促进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江苏有效实施,加强全省就业领域法治化建设,《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就公平就业、就业调控、创业扶持、就业服务等作出一系列规定,依法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就业促进体系,形成社会长期稳定的就业预期和良好制度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就业优先 突出特色兜牢底线 2021年,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1万亿元,这与逾5000万劳动者的辛勤工作分不开。为此,《条例》明确,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条例》强化了最大民生定位,总结提炼全省各地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研究了江苏就业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紧贴实际、适度前瞻,推动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就业促进体系和长效机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王腊生介绍,《条例》对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为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基础性、兜底性作用,《条例》设立就业服务专章,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市场化就业服务和鼓励公益性就业服务作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政策法规咨询、供求信息发布、职业指导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创业 促进更高质量就业 为了更大力度地支持创新创业,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条例》设立了创业扶持专章,明确了10条政策措施,对劳动者创业实行全方位开放、全链条扶持、全流程服务。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在创业全流程给予必要帮助,包括免费创业培训和项目推介扶持、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等。 《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便利。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劳动者提供低成本、开放式、便利化的创业服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条例》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等最新要求制度化、具体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要求,提出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其中,包括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引导夜间经济、便民生活圈等健康发展,开发社区服务工作岗位;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乡村休闲旅游等,拓宽新就业形态就业空间;培育壮大新兴市场,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创造更多就业增长点等方面。 《条例》还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 回应关切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关于女性是否会在职场中受到更多压力的问题曾引发热议。对此,《条例》中也有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面对就业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变化新趋势新挑战,《条例》对网络主播、外卖小哥等在新兴产业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为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提供保障;平台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 围绕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老龄人口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维护老龄人口再就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这解决了企业和老龄人口就业的“后顾之忧”。 精准帮扶 有效促进多渠道就业 根据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条例》规定要实施有效就业帮扶措施。如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不同特点,规定相应的就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促进多渠道就业。 《条例》明确,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的途径,增强就业援助的精准性。要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于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例》提出了特别帮扶措施。明确规定,零就业家庭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劳动者的,应当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优先确保其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退捕渔民等群体的就业保障也有相应规定。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用地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渔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吸纳退捕渔民就业。 而针对江苏制造大省、技能人才短缺的现状,《条例》把发展技工教育摆上了更加重要位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安排适当比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教育。贯通技能人才和专业人才发展通道,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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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更高质量就业加装法治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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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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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依法推动就业促进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江苏有效实施,加强全省就业领域法治化建设,《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就公平就业、就业调控、创业扶持、就业服务等作出一系列规定,依法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就业促进体系,形成社会长期稳定的就业预期和良好制度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就业优先 突出特色兜牢底线 2021年,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1万亿元,这与逾5000万劳动者的辛勤工作分不开。为此,《条例》明确,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条例》强化了最大民生定位,总结提炼全省各地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研究了江苏就业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紧贴实际、适度前瞻,推动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就业促进体系和长效机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王腊生介绍,《条例》对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为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基础性、兜底性作用,《条例》设立就业服务专章,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市场化就业服务和鼓励公益性就业服务作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政策法规咨询、供求信息发布、职业指导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创业 促进更高质量就业 为了更大力度地支持创新创业,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条例》设立了创业扶持专章,明确了10条政策措施,对劳动者创业实行全方位开放、全链条扶持、全流程服务。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在创业全流程给予必要帮助,包括免费创业培训和项目推介扶持、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等。 《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便利。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劳动者提供低成本、开放式、便利化的创业服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条例》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等最新要求制度化、具体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要求,提出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其中,包括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引导夜间经济、便民生活圈等健康发展,开发社区服务工作岗位;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乡村休闲旅游等,拓宽新就业形态就业空间;培育壮大新兴市场,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创造更多就业增长点等方面。 《条例》还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 回应关切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关于女性是否会在职场中受到更多压力的问题曾引发热议。对此,《条例》中也有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面对就业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变化新趋势新挑战,《条例》对网络主播、外卖小哥等在新兴产业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为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提供保障;平台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 围绕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老龄人口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维护老龄人口再就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这解决了企业和老龄人口就业的“后顾之忧”。 精准帮扶 有效促进多渠道就业 根据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条例》规定要实施有效就业帮扶措施。如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不同特点,规定相应的就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促进多渠道就业。 《条例》明确,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的途径,增强就业援助的精准性。要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于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例》提出了特别帮扶措施。明确规定,零就业家庭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劳动者的,应当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优先确保其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退捕渔民等群体的就业保障也有相应规定。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用地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渔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吸纳退捕渔民就业。 而针对江苏制造大省、技能人才短缺的现状,《条例》把发展技工教育摆上了更加重要位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安排适当比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教育。贯通技能人才和专业人才发展通道,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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