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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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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5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出席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会发言。开幕式及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主持。 杨春雷对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四点希望:第一,胸怀国之大者、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推进检校合作,助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强的担当精神破解改革难题;第三,加强人才培养,更新理念,实现检校资源共享;第四,强化平台搭建,以更实工作举措拓展合作深度广度。 马怀德指出,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的建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法大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的务实举措,也是检校合作,共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广阔平台。从建设法治社会,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到聚焦涉外法治建设,长臂管辖的有效应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功能都毋庸置疑。相较以往,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行刑衔接问题要更加立体和复杂,更具有协同性质,需要打破部门壁垒、整合法律资源,实现国家和企业的政治目标。 主旨演讲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根据域外合规经验,总结出事先合规、实体出罪与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条合规道路。事后合规存在考察期限过短、监管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急功近利、行刑衔接困难四个方面的局限性。相对而言,企业建立日常性合规体系时间相对宽松,事前合规还可以激发企业的自主性,激励企业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建设专项性合规体系。不论是程序出罪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合规实体出罪的引入都应重视单位独立意志理论、预防犯罪理论、合规激励理论、公共利益的考量四个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从犯罪论和定罪论角度提出了几个值得反思的问题:第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应扩大至单位犯罪;第二,合规考察期的设置问题;第三,对于企业的罚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第四,行刑衔接的问题;第五,单位犯罪的累犯制度建设问题。建议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下,增加“合规从宽”的刑事政策:真合规从宽,假合规从严。 主题研讨的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主持,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与单位刑事责任论的重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不宜在刑事责任中引入强制性刑事合规义务及严格责任,刑事合规是构成要件层次的出罪事由,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彻底分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指出,应当修订刑法第三十一条,将企业履行合规义务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围绕我国企业犯罪追责体系的缺陷、企业刑事责任根据的重构、我国企业犯罪合规不起诉的基本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了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以单位的刑罚制裁为主题,围绕自然人与单位的刑事诉讼双轨制问题、单位制裁的量刑问题及分级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分别评析了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加强对单位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四个方面的建议。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主持,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中刑事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就职能方面的衔接、如何衔接、协同治理、行刑衔接的证据问题、国际视角下的衔接问题五个方面发表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就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静态监管、企业仅构成行政违法的合规程序、合规章程指引下,合规计划的制定、实施、验收、评估、出罪后的责任承担三个方面讨论行政法在企业合规中的适用领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就程序性的衔接、制度性的衔接、处罚的衔接、规制性的衔接四个方面发表观点。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就“规”的内涵外延、公权力介入合规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从程序启动、合规考察、处理结果三个方面讨论合规改革中的行刑衔接机制。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卫跃宁主持,主题为“有效合规体系的建构与考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归纳了网络数据安全领域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涉及罪名、基本风险,提出了网络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一般方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振杰将建立合规计划的基本问题划分为目标、出发点、合法性基础、主体四个方面,并针对主体中的第三方评估机制问题进一步展开。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以意大利的企业合规及其合规计划为参考,就我国企业改革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勇表示,企业合规建构考察中存在三大问题,合规计划建构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有效性审查应当参照具体标准。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钱小平认为,构建有效合规体系的评估存在“合规陷阱”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以刑法立法完善促进有效合规体系建设。 第四单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主持,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围绕从试点探索到立法规范、合规主体和阶段向前向后继续延伸和拓展、从刑事领域的合规到行政领域的合规、从全面合规到专项合规、从对国内企业的合规到对国际企业的合规五个方面提出专业意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提出,当前刑事诉讼法领域有大、中、小三种引入合规的立法方案,结合立法时机、立法争议问题、立法的模式选择三个方面建议刑法与刑诉法最好同时修改。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围绕企业合规的目的、合规改革的合法性、第三方监管的费用、合规方案的有效性标准四个方面总结试点中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提出,要把握好企业合规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导向以及注重激发企业自身的合规意愿,促进企业自身改革两个方面。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以“高端”“聚焦”“共赢”为关键词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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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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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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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5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出席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会发言。开幕式及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主持。 杨春雷对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四点希望:第一,胸怀国之大者、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推进检校合作,助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强的担当精神破解改革难题;第三,加强人才培养,更新理念,实现检校资源共享;第四,强化平台搭建,以更实工作举措拓展合作深度广度。 马怀德指出,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的建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法大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的务实举措,也是检校合作,共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广阔平台。从建设法治社会,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到聚焦涉外法治建设,长臂管辖的有效应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功能都毋庸置疑。相较以往,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行刑衔接问题要更加立体和复杂,更具有协同性质,需要打破部门壁垒、整合法律资源,实现国家和企业的政治目标。 主旨演讲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根据域外合规经验,总结出事先合规、实体出罪与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条合规道路。事后合规存在考察期限过短、监管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急功近利、行刑衔接困难四个方面的局限性。相对而言,企业建立日常性合规体系时间相对宽松,事前合规还可以激发企业的自主性,激励企业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建设专项性合规体系。不论是程序出罪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合规实体出罪的引入都应重视单位独立意志理论、预防犯罪理论、合规激励理论、公共利益的考量四个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从犯罪论和定罪论角度提出了几个值得反思的问题:第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应扩大至单位犯罪;第二,合规考察期的设置问题;第三,对于企业的罚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第四,行刑衔接的问题;第五,单位犯罪的累犯制度建设问题。建议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下,增加“合规从宽”的刑事政策:真合规从宽,假合规从严。 主题研讨的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主持,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与单位刑事责任论的重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不宜在刑事责任中引入强制性刑事合规义务及严格责任,刑事合规是构成要件层次的出罪事由,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彻底分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指出,应当修订刑法第三十一条,将企业履行合规义务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围绕我国企业犯罪追责体系的缺陷、企业刑事责任根据的重构、我国企业犯罪合规不起诉的基本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了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以单位的刑罚制裁为主题,围绕自然人与单位的刑事诉讼双轨制问题、单位制裁的量刑问题及分级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分别评析了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加强对单位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四个方面的建议。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主持,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中刑事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就职能方面的衔接、如何衔接、协同治理、行刑衔接的证据问题、国际视角下的衔接问题五个方面发表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就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静态监管、企业仅构成行政违法的合规程序、合规章程指引下,合规计划的制定、实施、验收、评估、出罪后的责任承担三个方面讨论行政法在企业合规中的适用领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就程序性的衔接、制度性的衔接、处罚的衔接、规制性的衔接四个方面发表观点。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就“规”的内涵外延、公权力介入合规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从程序启动、合规考察、处理结果三个方面讨论合规改革中的行刑衔接机制。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卫跃宁主持,主题为“有效合规体系的建构与考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归纳了网络数据安全领域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涉及罪名、基本风险,提出了网络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一般方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振杰将建立合规计划的基本问题划分为目标、出发点、合法性基础、主体四个方面,并针对主体中的第三方评估机制问题进一步展开。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以意大利的企业合规及其合规计划为参考,就我国企业改革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勇表示,企业合规建构考察中存在三大问题,合规计划建构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有效性审查应当参照具体标准。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钱小平认为,构建有效合规体系的评估存在“合规陷阱”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以刑法立法完善促进有效合规体系建设。 第四单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主持,主题为“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围绕从试点探索到立法规范、合规主体和阶段向前向后继续延伸和拓展、从刑事领域的合规到行政领域的合规、从全面合规到专项合规、从对国内企业的合规到对国际企业的合规五个方面提出专业意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提出,当前刑事诉讼法领域有大、中、小三种引入合规的立法方案,结合立法时机、立法争议问题、立法的模式选择三个方面建议刑法与刑诉法最好同时修改。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围绕企业合规的目的、合规改革的合法性、第三方监管的费用、合规方案的有效性标准四个方面总结试点中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提出,要把握好企业合规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导向以及注重激发企业自身的合规意愿,促进企业自身改革两个方面。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以“高端”“聚焦”“共赢”为关键词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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