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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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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规范“当庭宣判” 助力“庭审实质化”实现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 应综合考量五个要素予以动态界定
· 其表现形态多样危害后果各异
· 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
· 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元共治体系

张静谈将有债权处分——
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

( 2022-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静在《法学》2022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的文章中指出:
  在处分情形,将有债权是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包括绝对将有债权与相对将有债权。绝对将有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分标准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将有债权处分是现有债权处分之变体,属于一种预先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要件。将有债权的描述应足够清晰,第三人能够据此合理识别所涉债权。将有债权处分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在处分人取得债权时,处分自此时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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