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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辞职想要反悔,撤回难了

( 2022-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许英 王文庆
  
  “内卷”一词,成为现今很多职场的真实写照。面对复杂的竞争环境,一些劳动者容易在任性冲动的情绪下提出辞职,事实上,这种不理性的辞职可能让自身陷入职业危机。
  冷静后,这些辞职者中有不少人选择了反悔。此时,法律允许劳动者撤销自己的辞职决定吗?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违法解除?
  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2015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劳动合同期至2018年3月。2016年6月24日,王某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3天后批准了王某的申请。同年7月2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此后不久,公司以王某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宣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他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离职申请且公司予以接受,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王某虽称撤销了辞职申请,但未就该撤销行为早于公司批准其离职或公司同意其撤销辞职申请提供相应证据,故在王某先行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其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最直接的表现即为申请辞职。
  那么,劳动者有权辞职后再反悔吗?
  “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考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能否撤回或者撤销。”法官解释称,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比如辞职申请和撤销辞职申请的相关快递同时送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撤回,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应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理性判断职业风险,任性辞职要不得。”法官提醒,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确有辞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免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不要任性辞职,须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单方解除权行使容易,撤回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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