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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监管执法迎来新变革
实施执法正面清单推行非现场监管

( 2022-04-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核心阅读
  随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将在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基础上,以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为首要任务,制定实施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强化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监管,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在建立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建成核心制度。

  □ 本报记者 张维
  
  无证排污,以欺骗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未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许可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在生态环境部近日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被一一曝光。《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
  对于排污许可的执法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并迎来创新。近日印发的一则新规,提出严格执法监管。包括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跟踪监管,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严惩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
  这则新规就是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指导意见》落实,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推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的全面建立。
  业内专家指出,《指导意见》解决了当前我国在排污许可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提出的实施执法正面清单,推行非现场监管,实施举报奖励,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等,都是值得肯定的创新之处。
罚款3亿余元
  谎称使用热水封孔工艺,实际上用的是含镍封孔工艺,浙江省嘉兴市平湖新埭镇家华抛光氧化厂(以下简称氧化厂)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最终还是被撤销了,这家企业目前已停产且已被属地人民政府列为关停腾退对象。
  一次例行检查让氧化厂的问题暴露。2021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开展上述检查时,发现氧化厂排放废水中含有镍污染物,该厂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排污许可证上未记录关于总镍污染物的许可排放信息。经查实,该厂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审核人员现场核实时,发现该厂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依法作出了撤销其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还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染物的。江西省赣州市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因企业废水外排,废水总排口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20年6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20年12月4日前在废水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施。2021年6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总排口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且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8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也有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021年4月14日夜间,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时,发现有一股异常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后发现与嘉诠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有关,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氮磷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单独收集处理后回用,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29.92万元,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排污许可监管执法正在强化中。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汪键介绍,“十三五”以来,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持续加大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已组织全国将330.08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基本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查处了各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3500余件,罚款金额3亿余元。
鼓励守法企业
  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对于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李天威指出,《指导意见》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有关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后,进一步巩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成果,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的具体措施。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中的责任,通过规范流程、强化跟踪监管、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严惩违法行为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七个方面切实打出一套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组合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告诉记者,《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当前我国在排污许可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以来,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方式都在以排污许可作为核心制度展开。但是,在前期存在着指导思想不一致所带来的问题。”
  汪劲所说的“不一致”,是指在监管方面,过去强调事前,现在强调事中事后,这就涉及理念和方法的转变。汪劲说,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一样的地方。例如,在以环评作为排污许可前提方面,“有些企业没有做环评,这些企业的许可证发还是不发?怎么发?有些企业确实在合法经营。”在过去几年的调研中,汪劲经常遇到地方提出这样的问题。而如今,《指导意见》总体上是朝向压实责任、明晰执法监管方式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这几个大的方面来展开的,由此也解决了上述问题。
  比如,《指导意见》提出了实施正面清单,“这样可以对守法企业采取相对宽松的方式,给他们创造一个更好的生产环境。”汪劲说。
  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部主任杜蕴慧也说,《指导意见》对守法企业加强鼓励,对违法企业则更加严厉处罚。
  此外,汪劲认为,《指导意见》中对非现场执法方式的推行,可以提高整个排污许可制度监管的效率。
  《指导意见》对各方在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中的责任予以明确,这在杜蕴慧看来非常有意义。“环境保护的责任不仅是环保管理部门,还有地方政府的责任,还有企业单位的责任、社会公众的责任,各个主体都把作用发挥到极致,谁的责任谁来担,同时形成合力,才能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
推动依证监管
  《指导意见》是我国将排污许可制改革推向深入的又一制度体现。
  汪键介绍说,“十三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顶层设计改革任务逐项落地,“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排污许可基础地位更加明确,环境管理更加优化,企业主体责任更加明晰,依证监管正在发力,排污许可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开始在实践中不断呈现。
  但是,排污许可制改革仍面临一些问题。汪键说,主要体现在一些企业“持证排污”意识不足、“按证排污”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证质量亟待提升、证后监管合力尚未形成、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成果应用还不够深化等。
  据了解,随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这次印发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在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基础上,以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为首要任务,制定实施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强化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监管,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在建立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建成核心制度。
  一系列具体行动也将展开。李天威透露,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加大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抽查,落实“双百”任务。组织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分析解读和发布机制,及时曝光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件。完善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推动依证监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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