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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李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广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执71号 王瑞生:本院受理的王秀梅申请执行你和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院作出的(2021)冀0107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7号 蒋学会: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众鑫抛光材料店与被告蒋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蒋学会支付原告永康市众鑫抛光材料店货款人民币11255 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的违约金为1695.35元,此后违约金以货款112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蒋学会支付原告永康市众鑫抛光材料店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蒋学会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980元,合计1166元,由被告蒋学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昆、张三英:本院受理了原告蒲玉兰诉被告陈昆、张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西安汇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郭氏波(Quach Thi Pha):本院受理原告吴蒙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5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韩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训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苏132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97号 余昭飞(江西省景德镇市乐港镇余家村27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3051421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余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昭飞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2412.8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以45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息以45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18年10月18日算至2019年12月25日、以3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19年12月26日算至2020年1月17日,以3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以3189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4月26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2591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2021年1月19日,以2541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9.45%算至2021年12月24日止,以本金2241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余昭飞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17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余昭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顺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2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柳洲: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柳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76号 徐州市颐宁康康复养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徐州市颐宁康康复养老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019号 董硕、魏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怡豪与你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董硕、魏涛赔偿原告张怡豪28268.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邹贤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军、包俊杰、彭中果、彭中辉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分公司、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刘成祥、邹贤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邹贤华:本院受理原告石翔远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分公司、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刘成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邹贤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86号 汤小军(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牛角井村牛角井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0523095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汤小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63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施红敏、人民陪审员俞劲进、胡翔,如遇到前述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庭审时,其他能够参审的合议庭成员作为替补,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1号 王瑞生:本院受理原告高良贵诉你与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淼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德森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良: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诉原审被告周志军、黎旭康、李军玲及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罗应宝:本院受理马应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德泰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海南时代青年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健娆与你司(海美劳人仲案〔2022〕169号)、关圣磊、何青非、陈新、陈展明、郑霖琳、刘丽美、刘李英与你司(海美劳人仲案〔2022〕148-154号)劳动争议案并分别定于5月16日15时、5月17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雪敏):本委已受理张宝钻、左浩、李超光、刘严、魏文凯、王雄、梁培、林仕轩、孙丽、刘红杨与你司(海美劳人仲案字〔2022〕第128-130号)劳动争议案并分别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以及10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河南忠旺铝合金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我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伊自然资执闲认[2022]001号,《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伊自然资执闲告知[2022]001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伊自然资执闲听证[2022]001号,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地址:伊川县新城大道西段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01室。
河南省伊川县自然资源局
注销公告
宁夏兴业(灵武)律师事务所(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31640000MD0207631U)(以下简称本所)经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注销,并成立清算组。请本所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清算组联系人:王星琪,联系电话:19995105550。
宁夏兴业(灵武)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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