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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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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优化知识产权保护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
·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退赃退赔”的法定减轻情节
· 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严格性基础及实现机制
· 能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司法保障
· 是一个实质上金融统合法下的概念
· 应厘清非法债务催收中的合法性因素
· 谨防行政机构扩张部门权力的冲动

张平寿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
应厘清非法债务催收中的合法性因素

( 2022-04-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张平寿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限缩适用与路径选择》的文章中指出:
  催收非法债务在违法性上与催收合法债务并无实质区别,非法债务在违法层次上的区分使得不同非法债务的催收存在危害性差异,催收手段的违法程度之别要求在定性把握上应考虑除罪可能,这些因素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中应当加以考虑。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应坚持公共秩序破坏和个人法益侵犯相统一,要求催收行为具有公然性和严重法益侵害性;以实质解释为导向,注重债务的反伦理道德性,防止将单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债务纳入“非法债务”范畴,并对违背秩序管理规范的债务构成“非法债务”的情形进行限制;严格把握作为罪量要素的“情节严重”,厘清非法债务催收中存在的合法性因素,妥当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他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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