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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冀0107民初146号 河北联康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铂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1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050号 李象坤:本院受理原告欧光华诉被告李象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153号 鲁云凤:本院受理原告令狐敏诉被告你(鲁云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世谷:本院受理原告寸江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傅鹏云:本院受理原告李军强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何自耐:本院受理原告施应芳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曾凤琴: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荣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志、李志云: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成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张玉民: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凤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施家宏:本院受理原告赵丽波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马越飞:本院受理原告赵新祥、杨铭珏、丁家友被告你杨林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现赵新祥、杨铭珏不服我院(2021)云0921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你作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345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提出答辩意见,可直接交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湖北启翼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家全、顾典启诉被告你公司、夏道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218号 邢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李得军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傅绍华:本院受理的(2022)冀0922执197号杨海波申请执行傅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冀0922执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号 赖泽园(住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顶面前洋3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90913439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吉盛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泽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赖泽园支付原告永康市吉盛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75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赖泽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731号 赵圆(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下镇镇白桥村上白桥65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8090954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赵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圆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99.9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8.6%算至2018年11月2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8元;罚息以本金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12.9%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以本金999. 9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 9%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9%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赵圆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赵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韩栋利:本院受理原告赵娇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于妙启: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374号 张幼海(住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张大庄村委会张大庄548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4102618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与被告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诉讼当事人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4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全部损失,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幼海、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6月7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9246号 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熠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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