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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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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会签《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通过健全和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违反规定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等重点领域人畜共患传染病风险隐患的跟踪监督和执法监管;要协同开展流浪犬治理,致力解决极易引发狂犬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问题;协同督促饲养犬只定期驱虫、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工作;协同开展草原灭鼠工作,强化草原鼠害综合治理;协同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执法专项活动与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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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深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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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前沿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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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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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会签《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通过健全和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违反规定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等重点领域人畜共患传染病风险隐患的跟踪监督和执法监管;要协同开展流浪犬治理,致力解决极易引发狂犬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问题;协同督促饲养犬只定期驱虫、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工作;协同开展草原灭鼠工作,强化草原鼠害综合治理;协同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执法专项活动与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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