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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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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制定行政处罚免罚清单

( 2022-04-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杨向东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多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长三角地区也推出了区域性一体化的免罚清单。免罚清单的全面推广彰显了行政机关秉持人文关怀、谦抑包容的态度,优化了营商环境建设,提升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免罚清单的制定及实施应根据合法、科学、公正、合理原则进行,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不得规避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背离其制定清单的目标,依法科学制定免罚清单仍需系统研究。
  依法科学制定免罚清单。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限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第34条授权可以制定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定条件包括:一是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裁量基准;二是制定免罚清单应限定在法定情形内;三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且向社会公开。现行多数清单主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制定实施,有的冗长,与实际情况脱节,有的简单列举,更有甚者直接取消了裁量权。由此,强调科学制定就非常重要,即要基于行政裁量基准运转的规律予以制定:免罚基准规定内容应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免罚清单应结合地方实际。一些直接涉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不适合免罚。此外,免罚清单应包括升格条款,免罚后,后续逾期不改正或经教育后再犯的,原裁量基准可逐级升格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形,予以相应处罚。
  综合研究免罚清单裁量基准因素。清单将裁量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可以给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的指引,有学者将这一技术称为“使自由裁量结构化”,并强调要避免格式化。今天,行政机关越来越趋于用技术手段解决问题,如对处罚金额细化、量化,运用计算机技术将标准和流程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固化,这也是免罚清单的必经之路。在形成固化标准之前,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有些案件还需结合每一类违法行为的特点,予以补充完善裁量因素,例如涉及排污处罚中,要考虑企业规模、排污单位许可类别、项目位置等;市场监管处罚中要考虑市场主体的性质、企业的发展、营商环境等等。
  全程强化人性化执法程序设计。免罚清单本身即为人性化执法的重要体现,具体实施中什么样的程序最匹配?有学者指出,执法人性化是将人性尊严的理念融入执法过程中,是通过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更好地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免罚清单虽然讲究人性化的执法,但并不意味着免罚就没有程序,就可以简化程序,免罚清单制定必须考虑到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人性化。为此,基于行政法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强化程序设计,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机关应时刻考虑人民权益,针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务必遵守裁量权行使的准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的申辩及陈述权利。具体执法过程中,不能单纯追求快速处理程序,应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合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对执法程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配套,严格规范审批流程,确保每一个免罚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对于重要的案件,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对免罚清单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绩效考核,可形成地区特色的建设指标。
  超前考虑免罚清单智能化辅助。行政处罚属于高权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也给执法者带来了挑战。近年来,行政机关多采用行政处罚裁量的辅助系统,且已推广到城市管理、海关、交通运输以及税收管理等领域,并朝着精细化、精准化、全局化以及普遍化方向发展。裁量的自动化及智能化出现,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精准处罚。不过,目前的辅助系统均定位为辅助性、可利用性,基本界定于半自动化。基于未来考虑,在科学依法制定免罚清单的基础上,也需要同时考虑到机器参与的指标设计,形成可裁量的标准及数据,使机器可以根据建模程序进行自动裁量。这种自动裁量除合法性仍需研究外,还应超前研究免罚清单的裁量基准的程序设计,根据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形成对应行政处罚裁量程序,实现机器裁决与人工裁量的一致性、匹配性,同时,对机器智能化的发展也应形成一定的预设及限制,包括事后产生争议的话,司法审查的介入,及时纠正半自动或全自动裁量的偏差。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上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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