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3中缝
  郭小周:本院受理原告童树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柴金花:本院受理贵州省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5323号一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20号 张海江(住贵州省普定县黄桶街道新堡村移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422200201100074):本院受理原告徐有金与被告张海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海江赔偿原告徐有金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7532.2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974元,合计1374元,由被告张海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97号 被告郭浩,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郭湖社区郭老庄90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410017739: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俊与被告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郭浩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郭浩立即向原告张俊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25日14 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04号 刘阳(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01064431):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布佳尼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黔2625民初74号 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永川区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625民初7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徐宜奎: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法与被告徐宜奎、张运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473号 孙开勤、史雪芹、孙开俭、史慧娟:本院受理原告胡传儒与被告孙开勤、史雪芹、孙开俭、史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643号 刘崇奇:本院受理原告丁育军与被告刘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894号 于业竹、杨凯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与被告于业竹、杨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529号 程洪雷: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被告程洪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2048号 王月娥:本院受理的原告泗阳县众兴镇润民日用百货经营部与被告王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248号 林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其康与被告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415号 杨家林:本院受理原告陈东与被告杨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539号 蒋志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06号 遂宁嘉慕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蒲松:本院受理原告周秀琼与被告遂宁嘉慕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蒲松、王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秀琼支付退款15 000元、违约金2 500元,合计175 00元;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秀琼支付退款15 000元、违约金2 500元,合计175 00元;三、驳回原告周秀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周秀琼负担625元,被告蒲松负担360元,被告王强负担3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670号 唐世贵:本院受理原告唐平南诉被告唐世贵、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396号 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超、郭建根与被告李显云、雷利、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263号 江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宸沣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5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公开道歉及警示声明
广大人民群众:
  我们是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倪博威、艾苗、曾赢、熊海、杨扬、张琮、何惠婷、朱伟发、杨雪春、汪丹丹、邱安、沈可欣、周欢、祝丽梅、吴佳琪,我们销售了假冒的茅台酒、五粮液酒等商品,现已认识到错误,在这里公开向所有消费者道歉,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做如下警示:
  1.我们对外宣称江西茅台运营中心、“酒赢天下”公司,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并通过物流发货、代收汇款方式销售的茅台酒、五粮液酒等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请各位消费者停止食用。
  2.请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在正规商铺购买商品,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