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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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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献:本院受理原告贡瑞红诉你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1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44号 张友生(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上房小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307043078);张爱良(住江西省余干县古埠镇上房小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1071130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友生、张爱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友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张爱良在交强险2000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45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张友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699号 卜连进(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03203817):本院受理原告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087号 李镜梅(身份证号码:340824197501131848):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黄庭喜:本院受理原告廖仁国诉你、赵松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起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郭晓斌:我院受理的原告赛买提·肉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徐小敏:我院受理的原告尚玉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351号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22层):原告浙江环欣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由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绿欣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4540元、公告费976元,合计5516元,由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13号 杜波华(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鹿角坡村民委员会白果17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12246399):本院受理原告张剑平与被告田吕胜,第三人杜波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汗马动感单车149台、小乔平板i3跑步机258台;若被告不能返还的,汗马动感单车每台按501元、小乔平板i3跑步机每台按1198元计算赔偿款赔偿原告的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施红敏、人民陪审员俞劲进、胡翔,如遇到前述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庭审时,其他能够参审的合议庭成员作为替补,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852号 谭俊华:本院受理原告谭刘峰、谭东华诉你(第三人)与杜秀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彭文平:本院受理了唐小波诉彭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黎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继进诉被告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从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辽0882执362号 王守喜:本院执行的营口三三铝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义务,查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882执362号评估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张金强、何军:本院受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张金强、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820号 郑远青: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李闯诉被告郑远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远青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闯支付款项5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240号 郑雪梅:本院受理原告蔡金环与被告郑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2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租房押金10000 元,退还房租金41670元,转让费15000元,赔偿停业损失2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678号 任跃锋、余培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888号 李跃峰、温旦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常晓峰与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10号 陈铁伟:本院受理原告郭福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郭军亚、陶红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山西茂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409号,申请人山西中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茂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1409-2号补正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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