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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罗鑫: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5号 胡燕华(公民身份号码:530627200308273914,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螳螂村民委员会安家山村民小组5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胡燕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 浙078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燕华赔偿原告垫付的事故车辆赔偿款133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1263元,合计1425元,由被告胡燕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辽0882执恢81号 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忠菊、孙忠禹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评估拍卖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并所有的,座落于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马集、宠物市场4、13、15、16、17、24、27、34、38、41号二层门市房10处。现向你公司送达(2022)辽0882执恢81号拍卖裁定,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三楼执行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42号 唐树军:本院受理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树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16号 邱继聪: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新一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继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纪宁:本院受理原告马国军与被告纪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297号 周泽: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641号 唐红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刘炳青:本院受理原告唐新闻与被告刘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78号 许奎: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贵诉你、被告张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156号 汪海浪:本院受理原告黄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312号 陶士杨、陈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丹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517号 黄世健: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951号 毕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科久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587号 郑国辉:本院受理原告田青与被告郑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38号 贵州平安云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秦代平:本院受理陈银与陆飞、贵州平安云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秦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63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陈有顺:本院受理的门源县泉口新型建材节能砖厂诉你与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741号 孙荣伟:本院受理的马明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180号 杨彦彬:本院受理原告李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308号 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林丽萍:本院受理原告赵军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296号 宣亚辉、张艳: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平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14号 朱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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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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