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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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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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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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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 2022-03-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婉婷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应党中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要求,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本次《司法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26条。对生产生活中影响较为广泛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修订,包括婴幼儿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严厉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老年人财物的行为;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以及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需要重点关注的“一老一小”群体,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的入口食品安全保护则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对于在中小学校园、幼托机构和养老机构及周边区域,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更是秉持从严处罚的态度。
  一、解决民生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表示,本次《司法解释》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规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组合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从日常生活细微处管控入手,以保障全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和营养需求,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基础。针对生活中常见的“保健品坑老”问题和幼托园、学校周边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难题也坚持从严处罚的政策导向,予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链条长、覆盖食品及加工原料、辅料和相关添加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且风险突出。从生产、种植到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诸多流程,从“农田到餐桌”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将对最后的入口食品是否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施行至今,已经历三次修订。本次《司法解释》亦是在前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实践层面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管控难题进一步优化。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都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为主旨。决策者将食品安全问题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短板正在逐步解决,本次《司法解释》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必将发挥关键作用。
  二、坚持“四个最严”——《司法解释》的从严惩治导向
  近年来,食品安全案件的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郭立新出席本次《司法解释》发布会时谈到,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不论法律层面的规定如何完善,仍然无法阻断实际生活中个别无良食品生产、销售者的非法牟利行为。本次《司法解释》坚持以“四个最严”为导向,体现出决策者对“屡罚不改”的个别生产、销售者的从严惩治决心。本次《司法解释》考虑到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内以及周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必将给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给予重点关注。
  本次《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以列举式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包括:第一,“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本次《司法解释》将同一行为人受过行政处罚的年限从一年提高至两年的时限,体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第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满足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或者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此列举式表述利于实践中的适用,也体现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宗旨当中“最严谨的标准”和“最严厉的处罚”的贯彻。
  三、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一老一小”的食品安全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在享受富厚的食物供给时,也需提防口腹之欲各种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件的偶有发生,个别生产、销售者对法律的漠视以及贪图获利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婴幼儿、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舌尖上的安全”的信心。加强对“一老一小”群体的食品安全保护,才能构建起全民放心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琳琅满目,但是仍有许多不法商家生产的主辅食产品根本无法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对婴幼儿的营养需求和身心发育造成短期甚至长期损害,还会破坏商品安全、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销售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介绍,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的营养物质来源。为保护婴幼儿的入口食品安全,维护社会中最弱小、也是千家万户的重点关爱群体的食品安全,本次《司法解释》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行为进行重点惩治。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当认定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同时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所谓“老年人”群体,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本次《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保健品坑老”现象予以特殊管控。明确在养老机构及周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严。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以上行为构成诈骗罪时,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依法定罪处罚。
  “四个最严”是党中央提出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次《司法解释》始终贯彻这一原则,从食品安全的全流程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需求,以追求并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实生活中很多生产、销售者针对老年人维持身体健康的心理需求,通过销售话术和销售技巧实施欺骗行为,甚至通过互联网直播和微商等销售方式以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本次《司法解释》提出按照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从严处罚,不得因为保健品宣传夸大有药用而没有副作用就忽略该行为对老年人群体的欺骗。从立法层面重点保护老年人群体的食品安全,加之生活中每位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关爱与呵护才能有效解决“保健品坑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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