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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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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鑫:本院受理原告邓允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0号 邓永波(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8906132114,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华桥乡增坊村兰坑8号);吴盈云(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208190929,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田东村荷塘组2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永波、吴盈云,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邓永波、吴盈云支付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325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本案被告邓永波抵押给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1696元,合计2310元,由被告邓永波、吴盈云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秀艳制衣店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9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为其垫付工资10万元整及利息每月15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8111号 严春平:本院受理刘亮平与严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1447号 韩小敏、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德林: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兴粮油贸易公司诉王军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仁灿(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圭界村塘益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7404194816):本院受理原告吕超群与被告吴仁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应材料。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7000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其林:本院受理的宋从贵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安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桂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石云:本院受理的韩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76号 被告:黄健雄,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坪天村民委员会二龙关村民小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4120707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健雄、胡炜莹、永康市博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黄健雄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黄健雄、胡炜莹、永康市博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59号 被告:赵真平,住江西省上饶市石人乡毛宅村余宅5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107196831:本院受理原告饶清华与被告赵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赵真平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赵真平支付原告饶清华工资248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93.47元(利息自2021年5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共223天,利息还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赵真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桂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成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009号 李洪江:本院受理帅国飞与李洪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500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010号 李洪江:本院受理帅国飞与李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501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陈康、王强、李佰群:本院受理原告邓相相诉陈康、原告王三周诉王强、原告钱姣和沈晓东诉李佰群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百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宋国划、亢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25日10时起至2022年4月26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新密市城区友爱街南侧、互助路北侧未来城17号楼13层1302房屋一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送达《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公告
京西卫医加处[2022]22001号
当事人:刘更超(身份证号:1305311983070417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鸿博家园5号楼901室\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核桃园乡杜家庄村217号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于2022年1月11日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就行政决定的履行方式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标准,对你加处罚款。请你自行到商业性银行缴纳罚款的本金及加处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送达《催告书》公告
京西卫医催[2022]22001号
刘更超(身份证号:130531198307041710):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京西卫医罚[2021]01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伍万元、加处罚款伍万元缴至商业性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改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    联系电话:010-83365396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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