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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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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甘丽丽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这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合伙设立某建材加工场,负责寻找砂石来源及加工后的砂石销售。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罗某等人商议在该县寨岗镇某河滩地以建设鱼塘的名义暗中开挖砂石,谢某经营的某建材加工场则对开挖出来的砂石进行收购。之后,谢某、罗某在该河滩地非法开采砂石并加工销售共计3万多立方米,卖出非法开采的砂石获利56万余元。经测绘公司对寨岗镇该河滩地块开挖成鱼塘的面积进行测量,被非法开挖的鱼塘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开挖方量7万多立方米。 被告人陈甲、陈乙是该建材加工场的小额股东兼管理人员,在明知谢某、罗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以建设鱼塘的名义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收购上述砂石并加工销售牟利,同时参与建材加工场的管理收取分红并领取工资。 连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罗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甲、陈乙明知罗某等人开挖鱼塘所得的砂石没有采矿许可证,仍然进行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告人谢某、罗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被告人谢某、罗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共同向国家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5万余元。被告人陈甲、陈乙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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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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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3年赔偿环境修复费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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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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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甘丽丽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这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合伙设立某建材加工场,负责寻找砂石来源及加工后的砂石销售。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罗某等人商议在该县寨岗镇某河滩地以建设鱼塘的名义暗中开挖砂石,谢某经营的某建材加工场则对开挖出来的砂石进行收购。之后,谢某、罗某在该河滩地非法开采砂石并加工销售共计3万多立方米,卖出非法开采的砂石获利56万余元。经测绘公司对寨岗镇该河滩地块开挖成鱼塘的面积进行测量,被非法开挖的鱼塘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开挖方量7万多立方米。 被告人陈甲、陈乙是该建材加工场的小额股东兼管理人员,在明知谢某、罗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以建设鱼塘的名义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收购上述砂石并加工销售牟利,同时参与建材加工场的管理收取分红并领取工资。 连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罗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甲、陈乙明知罗某等人开挖鱼塘所得的砂石没有采矿许可证,仍然进行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告人谢某、罗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被告人谢某、罗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共同向国家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5万余元。被告人陈甲、陈乙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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