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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 2022-03-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吕建国(身份证号:372328195401143012):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滨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滨政补决字〔2021〕7号)。该《决定书》中已载明你应履行的义务、期限及权利救济途径。你在接到《决定书》后未按照要求履行搬迁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决定书》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逾期未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你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电话:0543-3066918。
  特此催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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