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吕建国(身份证号:372328195401143012):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滨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滨政补决字〔2021〕7号)。自送达至今已届满六个月,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你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时限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请你按照《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附件:《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