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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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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志满:本院对原告李永昌与你、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永昌各项损失13820元;被告阜阳市恒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永昌鉴定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国成:本院对原告许建诉被告黄国成民间借贷纠纷(2022)皖1202民初31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36500元及利息,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政:本院对原告韩垒诉被告王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2)皖1202民初49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你支付工程款23300元及利息,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龚颖燕: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晴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颖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晓晴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5070元,由被告龚颖燕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及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威: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福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2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谷昌富:本院审理原告孙开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智航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帅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智航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文天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兰天:本院受理原告王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中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邦亚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扬中市南博万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冯小珍:本院受理原告郑可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建雪:本院受理原告石伟诉你、郑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唐怀青:本院受理原告于青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广州市皓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忠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黔2732民初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02、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03、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04、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四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05、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五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06、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六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07、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七 申请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10、金额10万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欣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八 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静江土建工程队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000051 26125814、金额418380.73元、出票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北仑区静江土建工程队、付款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九 申请人温州市方政鞋材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995697、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宝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2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3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2号之十 申请人东莞市锂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983887、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欣燕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7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13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高玉端: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刘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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