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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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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曾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袁邵琴:本院受理原告陆俊杰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5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91号 喻彪: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开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071号 何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大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38号 四川攀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宝瑞兴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攀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16号 沈春宝(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201200018,户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玉山村沈村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沈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沈春宝归还原告程伟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1245元,由被告沈春宝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绍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孙荣家诉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石桥市钢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州市分公司、张绍平、贾殿奇、李玉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882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荣家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南楼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660号 栾志朋: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栾志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306.88元及截至2021年8月13日违约金3116.47元,合计89423.35元;并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租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栾志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栾志朋名下车牌号为冀AC601A的涉案抵押车辆有权行使抵押权,对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883号 冀彦军:本院受理原告董计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给付公告费23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22)苏0311民初758号原告彭方元与你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公司退还服务费7840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521号 陈大春、陈元林:本院受理原告舒建国与被告陈大春、陈元林、桂丽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培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万强五金建材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022号 谢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余军诉被告谢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024号 郭世文:本院受理原告余军诉被告郭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何俊:本院受理原告贺振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周燕翔:本院受理原告张东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雷昌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赵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显学:本院受理原告邹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74号 李志华(住江西省鄱阳县侯家岗乡闾田村):原告吕骏与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徐胜昔、上海李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章建明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李政: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河南泽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玉江、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7民再2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不慎遗失《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住宅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小区218楼6单元121号,现声明遗失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甄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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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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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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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曾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袁邵琴:本院受理原告陆俊杰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5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691号 喻彪: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开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071号 何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大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38号 四川攀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宝瑞兴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攀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16号 沈春宝(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201200018,户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玉山村沈村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沈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沈春宝归还原告程伟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1245元,由被告沈春宝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绍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孙荣家诉被告大石桥市钢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石桥市钢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州市分公司、张绍平、贾殿奇、李玉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882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荣家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南楼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660号 栾志朋: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栾志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306.88元及截至2021年8月13日违约金3116.47元,合计89423.35元;并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租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栾志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栾志朋名下车牌号为冀AC601A的涉案抵押车辆有权行使抵押权,对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883号 冀彦军:本院受理原告董计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给付公告费23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22)苏0311民初758号原告彭方元与你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公司退还服务费7840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521号 陈大春、陈元林:本院受理原告舒建国与被告陈大春、陈元林、桂丽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培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万强五金建材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022号 谢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余军诉被告谢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024号 郭世文:本院受理原告余军诉被告郭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何俊:本院受理原告贺振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周燕翔:本院受理原告张东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雷昌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赵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显学:本院受理原告邹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74号 李志华(住江西省鄱阳县侯家岗乡闾田村):原告吕骏与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徐胜昔、上海李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章建明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李政: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河南泽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玉江、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7民再2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不慎遗失《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住宅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小区218楼6单元121号,现声明遗失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甄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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