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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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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我国现行刑法已具有相当规模,是除民法典之外条文数量最多的法律。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应按照法典编纂理念全面修订现行刑法。 “在推动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对刑法立法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进行审视很有必要。”周光权建议,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稳步推进起草、整合以及刑法大规模修订的工作,待时机成熟的时候颁布精心汇编、纂修的刑法典,大幅度地提升我国刑事领域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向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编纂刑法典时机已成熟 “实际上,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立法过程中,虽然没有有意识地使用法典的概念,但编排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法典的体系化特征。换言之,是下意识地按照法典的结构、内容和标准制定的。”据周光权介绍,经过1997年的全面修订以及单行刑法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较为完整,内容比较全面、丰富,具备法典的诸多特征,已经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现行刑法是在法典化的立法意识相对薄弱的时代制定的,因此还存在各种不足,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立法理念,未必能够使其完全契合法典化的要求。因此,未来修订刑法必须在法典化立法观念的指导下,遵循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应有逻辑有序开展。 在周光权看来,全面修订刑法编纂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进入新时代,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观念得到进一步落实,有些犯罪原来很严重,现在犯罪的机会、危害性都在降低,是否需要删除个别罪名?刑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结合?这些都需要统筹加以考虑,不是通过仅把分散凌乱的规定加以整合就能够解决的。”周光权说。 在周光权看来,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已有良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基础。一方面,1997年以来,刑事立法进入活跃阶段,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为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与此同时,近年来刑法学理论研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取得了很多前沿成果。 全面修订刑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由于体量大,刑法自身的不协调已经累积到一定程度,难以再依靠传统修订方式解决。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本身也需要借法典编纂的机会进行深度整合,对个别犯罪所放的位置是否合适也需要统筹考虑。 “因此,在未来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时,如果能够从体现和把握新时代要求的角度切入,在现行刑法基础上,按照科学的立法方法做好顶层设计,将基本概念、原则、制度打造好,结构严谨、达到体系化要求的现代刑法典是可以形成的。”周光权说。 几大关键问题不容忽视 “既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要适应新形势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周光权认为,全面修订刑法时有几个关键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全面修订刑法必须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需要减少空白罪状的立法以及关于定罪的授权性规定,将罪刑关系明确化,减少刑法立法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的疑问。另一方面,要更加精准把握明确性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设计应当尽可能明确,同时要使新设置罪名真正成为现有体系的有益补充。 其次,充分认识谦抑的法益保护意义。“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这在立法上有特殊的意义。”周光权指出,立法不应逾越法益保护的必要性,脱离法益保护基本范围的立法欠缺正当性基础。就刑事立法而言,保护的法益一定是以具有经验性、可把握的实体、对人的有用性为前提的,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利益。对法益的保护也必须是补充性、谦抑性的。只有实质的法益受到侵害,才能成为设置罪名的理由。 再次,应增设必要的轻罪。包括增设发生率很高、各国普遍处罚的轻罪;特定情形下的见危不救罪;对现有部分罪名进行整合、部分罪名进行分解,形成相应的轻罪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增设相当数量的轻罪。 最后,刑罚及配套处罚制度须合理化、体系化。“不能简单地认为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进而轻易提高刑罚,而是要消除对重刑化的误解。”周光权认为,立法对刑罚的设置应当尽可能轻缓化,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需要专门研究。同时,还需要考虑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以及不同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其他相关处罚制度的建构等问题。 应当尊重犯罪防控规律 “刑法的改革必须要具有合理性、实用性,容易被司法人员所掌握,符合中国社会的特点。”在周光权看来,全面修订刑法应当尊重犯罪防控规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而不能违背事物发展规律,陷于空想,想当然地设计一些制度。 他特别指出,不应对刑法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应对刑法典提出“包罗万象”“一网打尽”的期待。 “法典不应当一步到位地颁布,编纂法典不应该使法律陷入固化状态。法典由立法者制定,由法学家和司法者所解释。重要的不是苛求立法,而是在适用时敢于解释、准确解释刑法。”周光权说。 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对于一些社会恶劣现象和极端热点事件,加大刑罚处以重刑的呼声不绝于耳。对此,周光权认为应当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一方面,在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开门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编纂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此同时,强调民主立法并不是对“众声喧哗”不加甄别。 “总之,在民法典制定出台以后,应当将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打造刑法的‘升级版’提上议事日程。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内在结构更为合理、能够管长远的刑法典,切实促进刑法典的实质优化、长期稳定。”周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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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法典编纂理念全面修订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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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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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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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我国现行刑法已具有相当规模,是除民法典之外条文数量最多的法律。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应按照法典编纂理念全面修订现行刑法。 “在推动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对刑法立法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进行审视很有必要。”周光权建议,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稳步推进起草、整合以及刑法大规模修订的工作,待时机成熟的时候颁布精心汇编、纂修的刑法典,大幅度地提升我国刑事领域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向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编纂刑法典时机已成熟 “实际上,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立法过程中,虽然没有有意识地使用法典的概念,但编排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法典的体系化特征。换言之,是下意识地按照法典的结构、内容和标准制定的。”据周光权介绍,经过1997年的全面修订以及单行刑法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较为完整,内容比较全面、丰富,具备法典的诸多特征,已经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现行刑法是在法典化的立法意识相对薄弱的时代制定的,因此还存在各种不足,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立法理念,未必能够使其完全契合法典化的要求。因此,未来修订刑法必须在法典化立法观念的指导下,遵循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应有逻辑有序开展。 在周光权看来,全面修订刑法编纂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进入新时代,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观念得到进一步落实,有些犯罪原来很严重,现在犯罪的机会、危害性都在降低,是否需要删除个别罪名?刑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结合?这些都需要统筹加以考虑,不是通过仅把分散凌乱的规定加以整合就能够解决的。”周光权说。 在周光权看来,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已有良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基础。一方面,1997年以来,刑事立法进入活跃阶段,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为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与此同时,近年来刑法学理论研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取得了很多前沿成果。 全面修订刑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由于体量大,刑法自身的不协调已经累积到一定程度,难以再依靠传统修订方式解决。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本身也需要借法典编纂的机会进行深度整合,对个别犯罪所放的位置是否合适也需要统筹考虑。 “因此,在未来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时,如果能够从体现和把握新时代要求的角度切入,在现行刑法基础上,按照科学的立法方法做好顶层设计,将基本概念、原则、制度打造好,结构严谨、达到体系化要求的现代刑法典是可以形成的。”周光权说。 几大关键问题不容忽视 “既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要适应新形势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周光权认为,全面修订刑法时有几个关键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全面修订刑法必须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需要减少空白罪状的立法以及关于定罪的授权性规定,将罪刑关系明确化,减少刑法立法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的疑问。另一方面,要更加精准把握明确性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设计应当尽可能明确,同时要使新设置罪名真正成为现有体系的有益补充。 其次,充分认识谦抑的法益保护意义。“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这在立法上有特殊的意义。”周光权指出,立法不应逾越法益保护的必要性,脱离法益保护基本范围的立法欠缺正当性基础。就刑事立法而言,保护的法益一定是以具有经验性、可把握的实体、对人的有用性为前提的,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利益。对法益的保护也必须是补充性、谦抑性的。只有实质的法益受到侵害,才能成为设置罪名的理由。 再次,应增设必要的轻罪。包括增设发生率很高、各国普遍处罚的轻罪;特定情形下的见危不救罪;对现有部分罪名进行整合、部分罪名进行分解,形成相应的轻罪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增设相当数量的轻罪。 最后,刑罚及配套处罚制度须合理化、体系化。“不能简单地认为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进而轻易提高刑罚,而是要消除对重刑化的误解。”周光权认为,立法对刑罚的设置应当尽可能轻缓化,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需要专门研究。同时,还需要考虑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以及不同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其他相关处罚制度的建构等问题。 应当尊重犯罪防控规律 “刑法的改革必须要具有合理性、实用性,容易被司法人员所掌握,符合中国社会的特点。”在周光权看来,全面修订刑法应当尊重犯罪防控规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而不能违背事物发展规律,陷于空想,想当然地设计一些制度。 他特别指出,不应对刑法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应对刑法典提出“包罗万象”“一网打尽”的期待。 “法典不应当一步到位地颁布,编纂法典不应该使法律陷入固化状态。法典由立法者制定,由法学家和司法者所解释。重要的不是苛求立法,而是在适用时敢于解释、准确解释刑法。”周光权说。 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对于一些社会恶劣现象和极端热点事件,加大刑罚处以重刑的呼声不绝于耳。对此,周光权认为应当理性对待民众的重罚呼吁。一方面,在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开门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编纂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此同时,强调民主立法并不是对“众声喧哗”不加甄别。 “总之,在民法典制定出台以后,应当将按照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打造刑法的‘升级版’提上议事日程。只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内在结构更为合理、能够管长远的刑法典,切实促进刑法典的实质优化、长期稳定。”周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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