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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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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 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双减”不是减成绩和质量而是回归教育本质
· 完善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救济模式
· 完善个税制度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 推进职业教育与企业用工需求相结合

车捷代表认为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 2022-03-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在执业和调研中发现,涉及低龄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判决,很多判由母亲抚养,但男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往往因为泄愤或者惩罚对方等目的抢夺未成年子女,或者将孩子带离所在城市、生活场所藏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长期亲子分离,连探视机会也没有,有些未成年人因长期被藏匿和辗转各地,无法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
  “涉及离婚、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惩戒措施有限、震慑乏力,拒执罪的适用不多见。”车捷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车捷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规定进行完善、细化,规定通过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的一方如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夫妻分居、离婚诉讼期间,未直接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予协助;如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请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予以优先考虑。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导致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无法执行的”,明确对由此导致生效抚养权判决无法执行行为入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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