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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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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黔2322民特4号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昌艳、张忍、张会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罗昌艳、张忍、张会称被申请人张天禄于2003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经家人四处打听依然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人张天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天禄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天禄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天禄情况,向本院报告。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950号 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919号 王欢(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11234614):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和郑新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包书、桥西区包氏管业销售中心(原石家庄市桥东区包氏春秋管业销售中心):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原审被告徐美华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 民再7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金中强: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杜梅英诉原审被告石家庄裕顺达商城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再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由本院重审。本院依据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民再165号民事裁定书和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孙从旗:本院受理孙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孙伟要求:1、判令孙从旗偿还借款4578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孙从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王绪强:本院受理王素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王素英要求:1、判令王绪强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12936元,合计54936元(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以后继续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绪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2号 米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米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 772.96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6元,由米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4号 谢金库、陈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金库、陈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谢金库、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 766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446元,由谢金库、陈小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6号 钟静: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钟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216.64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6元,由钟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8号 黄海、李银秋: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李银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黄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 176元;二、李银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 63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43元,合计593元,黄海负担189元,李银秋负担40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1号 姚坤明、袁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坤明、袁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姚坤明、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 488.99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3元,由姚坤明、袁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101号 付绍洪: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绍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付绍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3 455.38元及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03号 何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 505.5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1 364.40元;2019年5月1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68 505.54元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877号 江西省源智恒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江西省源智恒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878号 江西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江西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883号 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与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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