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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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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红艳 一、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成效 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在文书中有序展开,有助于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从“一五改革”到“五五改革”,裁判文书说理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相关成效集中体现在三点:(1)优秀裁判文书不断涌现。无论是经由体制性渠道遴选,还是因特定因素浮现于媒体,都不乏融事理、法理、情理、文理于一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具的文书。(2)文书风格更加多样。带有个体特质、蕴含丰富修辞、运用多元说理资源的文书不断出现,附表、附图、附录等直观化表达方式得到运用。(3)裁判文书的规范要素更齐全。各级法院探索能更好容纳审判要素、清晰审判过程、提升审判效率的文书样式,促进法官准确说理、充分说理、高效说理。 从实践中观察,一些不足也不容忽视:一是文书表达差错时有发生,部分文书行文随意;二是说理千篇一律仍较普遍,许多文书说理质量不高;三是部分文书依然淡化说理、不愿说理,不回应诉讼过程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四是在注重文书说理的同时,轻视案件处理过程说理,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裁判说理的结构性条件 上述问题与法官素质、行权规范性、管理机制等密切关联,但也要准确把握我国法官裁判说理所处的结构性条件,合理设定改革目标及具体举措。 其一,裁判说理要回应多元受众的复合需求。司法产品的受众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社会公众、国家等,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直接受众,社会公众是潜在受众,国家是司法产品整体效应的最终承担者。针对一般当事人,裁判说理应以大众思维为主,面向个案化解。针对律师等专业诉讼代理人,裁判说理更侧重专业思维,说理的专业表达十分必要。针对社会公众,裁判说理不仅着眼于个案解决,还要考虑规则塑造和教化引领,公众能够理解、接受的文本说理尤为重要。从多种受众需求可知,不能以裁判文书说理代替裁判说理。 其二,“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裁判说理充分性的重要因素。员额制改革后,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明显减少,“案多人少”矛盾尖锐。法官既要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也要书写裁判文书。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始终要在文书写作与审判活动其他环节之间保持平衡。加之司法责任制趋于严格,法官的主要激励不是裁判文书写作,而是案件实质性化解。相较于充分的文本说理,恰当处理案件是大多数法官的第一位目标,因而过程说理十分重要。 其三,裁判文书上网对裁判文书说理有双重影响。一方面,裁判文书要接受更广范围审视,说理不充分的文书会受到公众负面评价,不仅影响法官职业声誉,也损伤法院整体形象,因此法官会更加重视文书表达。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促使大多数法官行文更慎重。在文书说理中,修辞方法的运用、学理分析的阐释是增强说理性的重要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也强调应避免使用“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在观念多元社会中,不同主体对修辞及学理的认知有差异,修辞或学理会成为观念纷争的触发点。基于此,谨慎行文,甚至模板化、程式化行文,会成为绝大多数法官的理性选择。 三、过程说理与文本说理的耦合 裁判说理具有动态性、过程性,文书说理内嵌于裁判说理。若以提升司法能力为基本取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准,在裁判活动中要保持过程说理与文本说理耦合。 对于“简案”,应在继续重视文本说理的同时,更加注重过程说理。近年来,“繁简分流”普遍施行,体现在审判运行各阶段。绝大多数案件属于“简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对于这些案件,过于强调文本说理会导致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字斟句酌。“简案”裁判的主要功能是个案化解,裁判的规则引导功能较弱。尽管“简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要实现案结事了,不仅要准确书写裁判文书,更要将说理贯穿案件处理过程,注重文书写作前的沟通,促进法律规则世界与生活情理世界融合。 对于“繁案”,应更加注重文本说理。随着司法渐趋重要,公众更加关注判例释放出的司法立场。“繁案”的牵涉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裁判说理不仅要面向个案解决,更要确立规则。对于这些案件,法官既要投注更多精力加强过程说理,提升当事人的接受度,也要更加重视文本说理,向社会输出裁判规则,通过裁判规则形塑社会规则。在文本说理各部分,社会公众更为偏重有关法律适用的阐述,冀望于通过文书说理获悉经确证或发展的法律规则,有关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应当成为重点。 基于上述分析,既要认识到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也要理解不同类别案件所需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差异。在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与审判质效重要内容的同时,要结合裁判说理的结构性条件以及案件类型特质,合理设定指标,以裁判说理引领裁判文书说理,辩证把握文本说理和过程说理,确保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推行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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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应辩证把握文本说理与过程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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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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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红艳 一、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成效 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在文书中有序展开,有助于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从“一五改革”到“五五改革”,裁判文书说理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相关成效集中体现在三点:(1)优秀裁判文书不断涌现。无论是经由体制性渠道遴选,还是因特定因素浮现于媒体,都不乏融事理、法理、情理、文理于一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具的文书。(2)文书风格更加多样。带有个体特质、蕴含丰富修辞、运用多元说理资源的文书不断出现,附表、附图、附录等直观化表达方式得到运用。(3)裁判文书的规范要素更齐全。各级法院探索能更好容纳审判要素、清晰审判过程、提升审判效率的文书样式,促进法官准确说理、充分说理、高效说理。 从实践中观察,一些不足也不容忽视:一是文书表达差错时有发生,部分文书行文随意;二是说理千篇一律仍较普遍,许多文书说理质量不高;三是部分文书依然淡化说理、不愿说理,不回应诉讼过程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四是在注重文书说理的同时,轻视案件处理过程说理,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裁判说理的结构性条件 上述问题与法官素质、行权规范性、管理机制等密切关联,但也要准确把握我国法官裁判说理所处的结构性条件,合理设定改革目标及具体举措。 其一,裁判说理要回应多元受众的复合需求。司法产品的受众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社会公众、国家等,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直接受众,社会公众是潜在受众,国家是司法产品整体效应的最终承担者。针对一般当事人,裁判说理应以大众思维为主,面向个案化解。针对律师等专业诉讼代理人,裁判说理更侧重专业思维,说理的专业表达十分必要。针对社会公众,裁判说理不仅着眼于个案解决,还要考虑规则塑造和教化引领,公众能够理解、接受的文本说理尤为重要。从多种受众需求可知,不能以裁判文书说理代替裁判说理。 其二,“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裁判说理充分性的重要因素。员额制改革后,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明显减少,“案多人少”矛盾尖锐。法官既要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也要书写裁判文书。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始终要在文书写作与审判活动其他环节之间保持平衡。加之司法责任制趋于严格,法官的主要激励不是裁判文书写作,而是案件实质性化解。相较于充分的文本说理,恰当处理案件是大多数法官的第一位目标,因而过程说理十分重要。 其三,裁判文书上网对裁判文书说理有双重影响。一方面,裁判文书要接受更广范围审视,说理不充分的文书会受到公众负面评价,不仅影响法官职业声誉,也损伤法院整体形象,因此法官会更加重视文书表达。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促使大多数法官行文更慎重。在文书说理中,修辞方法的运用、学理分析的阐释是增强说理性的重要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也强调应避免使用“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在观念多元社会中,不同主体对修辞及学理的认知有差异,修辞或学理会成为观念纷争的触发点。基于此,谨慎行文,甚至模板化、程式化行文,会成为绝大多数法官的理性选择。 三、过程说理与文本说理的耦合 裁判说理具有动态性、过程性,文书说理内嵌于裁判说理。若以提升司法能力为基本取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准,在裁判活动中要保持过程说理与文本说理耦合。 对于“简案”,应在继续重视文本说理的同时,更加注重过程说理。近年来,“繁简分流”普遍施行,体现在审判运行各阶段。绝大多数案件属于“简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对于这些案件,过于强调文本说理会导致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字斟句酌。“简案”裁判的主要功能是个案化解,裁判的规则引导功能较弱。尽管“简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要实现案结事了,不仅要准确书写裁判文书,更要将说理贯穿案件处理过程,注重文书写作前的沟通,促进法律规则世界与生活情理世界融合。 对于“繁案”,应更加注重文本说理。随着司法渐趋重要,公众更加关注判例释放出的司法立场。“繁案”的牵涉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裁判说理不仅要面向个案解决,更要确立规则。对于这些案件,法官既要投注更多精力加强过程说理,提升当事人的接受度,也要更加重视文本说理,向社会输出裁判规则,通过裁判规则形塑社会规则。在文本说理各部分,社会公众更为偏重有关法律适用的阐述,冀望于通过文书说理获悉经确证或发展的法律规则,有关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应当成为重点。 基于上述分析,既要认识到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也要理解不同类别案件所需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差异。在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与审判质效重要内容的同时,要结合裁判说理的结构性条件以及案件类型特质,合理设定指标,以裁判说理引领裁判文书说理,辩证把握文本说理和过程说理,确保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推行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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