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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才登巴勒:本院受理原告夏尔皮丁·热合曼诉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170号 赵贵: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贵融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1)黔232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750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春雨、刘翠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为:一、被告李春雨、刘翠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借款本金56292.51元、支付利息51969.45元(该利息计算截止2021年9月27日)及2021年9月28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6292.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4倍15.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被告李春雨、刘翠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529号 天津一顺亨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森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顺堂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北森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贾顺堂各项损失共计245319. 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乐世斌:原告张兴翠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祝驿:原告毕金姝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忠庆:原告李建国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苏雅力图: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增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汇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希里沟镇北庄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刊登在1-4版的被告为王汇海的公告中,其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得全诉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44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金婷:本院受理原告高赞先诉你、沈若祺、沈永生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8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生运:本院受理李光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373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山西腾裕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诉被告丁晓辉、第三人山西腾裕汽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2021)皖032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主文第十四行中“租赁合同纠纷”补正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山西腾裕汽贸有限公司:上诉人王吉与被上诉人丁晓辉、第三人山西腾裕汽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王吉要求:1.请求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2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山西腾裕汽贸有限公司:原告王吉与被告丁晓辉、第三人山西腾裕汽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晓辉和第三人山西腾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吉浙G7A8E7宝马轿车、浙D7U9Y5奔驰轿车;二、被告丁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吉车辆的合理使用费7600元(截止2021年4月24日),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100元/天/辆标准,按两辆车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止);三、被告丁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吉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王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3元,由原告王吉负担2224元,由被告丁晓辉负担7459元;案件保全申请费3462元,由原告王吉负担934元,由被告丁晓辉负担252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278号 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凯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66号 唐仕雄: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宝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号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8853,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佰力仕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市携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市海曙长江电动工具厂。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82号 董焕军(住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旦庄村16组21号,身份证号码:420922198010197356):本院受理原告沈登攀与被告董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40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欠款额37408元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7月30日起算到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0535号 江西高瑞智创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高瑞科技有限公司、徐华球:本院已受理原告钟荣海与被告丁明、谢骋、刘志云、彭文斌、深圳市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皓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良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初8572号 喻丽琴:本院已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周森根,周乐诉被告王丹,詹海兰,黄剑云,黄剑群,新余市宝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喻丽琴,南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詹海兰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994号 简小秋、简雪花、新余市乐嘉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严六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崔振华:本院受理原告高泽敏与被告丁尧尧、被告崔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02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历下法院燕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主文:一、被告丁尧尧、被告崔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泽敏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被告丁尧尧、被告崔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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