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政法
9 3/9 2 3 4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 首次将闭会期间提案纳入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
· 让当事人共享优质高效便捷诉讼服务
· “两会纪念封”承载对孩子的牵挂
· 周艳:以“匠心”磨砺正义之剑
· 宝音德力格尔:用一生守护美丽草原
· 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 推动纪检监察
工作高质量发展 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确保北京冬残奥会和全国两会安全顺利
· 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 2022-0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增加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