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集团”)、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智信”)与被告北京米多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案号:(2021)浙0106民初5155号]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此,本公司特声明如下:
  本公司确认,在VIVO应用商店、OPPO软件商店提供的借贷软件中使用“蚂蚁借钱”、“蚂蚁借款”作为软件名称、标识,及以此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均侵害了蚂蚁集团、蚂蚁智信及关联方的“蚂蚁借呗”等商标权,给蚂蚁集团及蚂蚁智信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商誉损失。对此,本公司深表歉意并将予以赔偿。
  本公司确认已经删除所有侵权信息、侵权页面,并保证不在一切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公司承诺不再实施任何侵害蚂蚁集团、蚂蚁智信或其关联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声明和承诺!
北京米多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