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2/3中缝 (2021)苏1283民初9905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50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程富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赵志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922民初20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放弃上诉的权利。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59号 熊正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被告熊正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热柯普·依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力·努尔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080号 宋丽洁: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与林志勇、林梦佳、杨风玲、林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646号 段超用:本院受理原告赵晓杰与被告徐州市彭友平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杜振辉、段超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806号 闫发光:本院受理原告赵靖峰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鉴定工作已结束,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笔录、质证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卢林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潘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项秀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滕先君:本院受理原告陆磊与被告滕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滕先君: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新与被告滕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冀0633执恢43号 刘红元、王金梅:本院受理的郭水龙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送达(2019)冀0633执1574号执行裁定书:坐落于广西北海市园辉新都17幢20层2004号的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水龙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郭水龙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8494号 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佳敏:本院受理原告南焯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10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运能:本院受理原告孙路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8时50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武雄: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朱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郝庆召:本院受理原告林千娇与被告郝庆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谭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于兵朋与被告谭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832号 傅友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傅友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王家胜申请宣告刘桂碧失踪一案,经查:刘桂碧,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新店镇老店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6512266187。刘桂碧于1993年2月便与申请人失去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希望刘桂碧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2022)川0726民初186号原告祝国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兴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朱兴根称,王菊芳(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海安市孙庄街道海南村31组3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509023741)系申请人的妻子,王菊芳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二年。下落不明人王菊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菊芳将依法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菊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菊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为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向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城双园路北、红旗路南园居委会一组187号,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2幢(未来科技城C2楼)第14层1403B;联系人:陶春梅15962081805、刘晓雷1875144811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3月29日15时30分在响水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0)豫03破39-12号 因《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裁定认可,各项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7日裁定终结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钟秋霞,因不慎遗失人民警察证,证件号:460002198608162222,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钟秋霞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2-0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2/3中缝 (2021)苏1283民初9905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50号 叶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程富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赵志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922民初20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放弃上诉的权利。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59号 熊正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被告熊正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热柯普·依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力·努尔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080号 宋丽洁: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与林志勇、林梦佳、杨风玲、林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646号 段超用:本院受理原告赵晓杰与被告徐州市彭友平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杜振辉、段超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806号 闫发光:本院受理原告赵靖峰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鉴定工作已结束,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笔录、质证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从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维克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卢林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潘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项秀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滕先君:本院受理原告陆磊与被告滕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滕先君: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新与被告滕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冀0633执恢43号 刘红元、王金梅:本院受理的郭水龙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送达(2019)冀0633执1574号执行裁定书:坐落于广西北海市园辉新都17幢20层2004号的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水龙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郭水龙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8494号 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佳敏:本院受理原告南焯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10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运能:本院受理原告孙路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8时50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武雄: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朱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郝庆召:本院受理原告林千娇与被告郝庆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谭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于兵朋与被告谭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832号 傅友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傅友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王家胜申请宣告刘桂碧失踪一案,经查:刘桂碧,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新店镇老店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6512266187。刘桂碧于1993年2月便与申请人失去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希望刘桂碧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2022)川0726民初186号原告祝国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兴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朱兴根称,王菊芳(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海安市孙庄街道海南村31组3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509023741)系申请人的妻子,王菊芳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二年。下落不明人王菊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菊芳将依法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菊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菊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为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向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城双园路北、红旗路南园居委会一组187号,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2幢(未来科技城C2楼)第14层1403B;联系人:陶春梅15962081805、刘晓雷1875144811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3月29日15时30分在响水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盐城晔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0)豫03破39-12号 因《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裁定认可,各项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7日裁定终结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钟秋霞,因不慎遗失人民警察证,证件号:460002198608162222,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钟秋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