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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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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267号 蒋学会:原告永康市众鑫抛光材料店与被告蒋学会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255元,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讨债务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6日8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8号 陈友彪: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友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友彪支付原告赔偿款14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陈友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3号 舒先菊: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舒先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舒先菊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舒先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6日13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108号 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康柏: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开发区顺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康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仁青措毛:本院受理原告苟日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青2321民初10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岁毛措:本院受理原告索南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10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8号 本院已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3308,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人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浙0784 民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1105号 赵军学:本院受理原告董开锦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32民初110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莲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521号 王诗秀:本院受理的原告左福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912号 余茂官: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号 朱英高:本院受理原告黄朝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640号 被告宗开卫,住四川省宣汉县新华镇华尖村3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09114899:本院受理原告赵必林与被告宗开卫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宗开卫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由被告返还原告店面转让款4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46号 徐州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店成: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韩井福诉被告徐州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公司)、何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店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井福偿还96960元及利息(以96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韩井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号 徐州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剑钢诉刘莉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任剑刚与徐州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16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要求徐州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21600元(从2021年6月到2022年3月的租金,按每月1800元,还有两个月违约金);2、要求刘莉2022年3月2日搬出徐州市万通小区8-2-301室房屋)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35号 南京陛圣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富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陛圣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富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2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37669元,物业费40811元,水费956元,电费81309.8元,其他费用2316.79元,合计363062元;2、判令被告2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67420元(自2019年11月1日以363062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三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余下利息自2021年7月13日起以363062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金结清为止;3、判令被告3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3承担,律师费由被告2、3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西安龙发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祁国峰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秋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买买提·依米提、孙金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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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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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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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267号 蒋学会:原告永康市众鑫抛光材料店与被告蒋学会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255元,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讨债务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6日8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8号 陈友彪: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友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友彪支付原告赔偿款14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陈友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3号 舒先菊: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舒先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舒先菊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舒先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6日13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108号 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康柏: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开发区顺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遂宁市啟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康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仁青措毛:本院受理原告苟日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青2321民初10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岁毛措:本院受理原告索南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10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8号 本院已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3308,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人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浙0784 民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1105号 赵军学:本院受理原告董开锦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32民初110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莲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521号 王诗秀:本院受理的原告左福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912号 余茂官: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号 朱英高:本院受理原告黄朝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640号 被告宗开卫,住四川省宣汉县新华镇华尖村3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09114899:本院受理原告赵必林与被告宗开卫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宗开卫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由被告返还原告店面转让款4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46号 徐州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店成: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韩井福诉被告徐州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公司)、何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店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井福偿还96960元及利息(以96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韩井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号 徐州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剑钢诉刘莉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任剑刚与徐州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16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要求徐州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21600元(从2021年6月到2022年3月的租金,按每月1800元,还有两个月违约金);2、要求刘莉2022年3月2日搬出徐州市万通小区8-2-301室房屋)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35号 南京陛圣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富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陛圣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富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2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37669元,物业费40811元,水费956元,电费81309.8元,其他费用2316.79元,合计363062元;2、判令被告2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67420元(自2019年11月1日以363062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三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余下利息自2021年7月13日起以363062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金结清为止;3、判令被告3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3承担,律师费由被告2、3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西安龙发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祁国峰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秋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买买提·依米提、孙金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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