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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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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2年见不到妈

( 2022-0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郭玉强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新疆全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克拉玛依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查明,卢某某与薛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原告婚生子卢小某由父亲卢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母亲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自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薛某某长达12年未向原告卢小某支付过抚养费。12年里,卢小某也未见到过母亲薛某某。两名义务履行人均怠于履行对婚生子的家庭教育职责,忽视了被监护人卢小某的心理、情感需求。
  由于原告卢小某系未成年人,由卢某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被告薛某某称,未支付抚养费是因为自己身体有病、探望原告遇阻等。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鉴于卢小某父母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卢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为进一步督促薛某某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法庭对两义务履行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向卢某某和薛某某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并向薛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责令两义务履行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家庭教育令裁定,卢小某12年未见到母亲薛某某,加之卢小某目前年龄正处于青春期,责令薛某某应当从孩子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和情感需求出发,按照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探望婚生子;卢某某应协助薛某某探望孩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保障薛某某探望孩子的权利正常行使,便于薛某某作为母亲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和心理状况,并对孩子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义务履行人及密切接触卢小某的人员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于旭梅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言行举止、思想健康的养成都受到父母的熏陶和感染,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所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不仅可以教育和引导家长家庭教育是什么、要怎么做,更明确了国家、社会等为家庭教育提供的指导、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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