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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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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张全连
2020年6月,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徐杨街道严师傅岳父母身患重病,几个子女对诊治老人意见不一,其妻妹纠集十几人上门将严师傅夫妻打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涉案双方均作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连同严师傅在内的被处罚人均不服,先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1起。 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张冲冲与同事接办该案后,围绕涉案各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过错程度等焦点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与公安机关协力配合,召集当事人反复释法沟通,最终其妻妹主动登门向严师傅夫妻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一场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这是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公正高效化纷争、复议为民促和谐的一个缩影。”江苏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王君悦介绍,2021年以来,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践行“两在两同”建新功(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在现代化新征程上建新功)的内在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复议为民促和谐”专项行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和纠纷化解“不见底”现象。 案结事了 解决矛盾“不绕道” “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案情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行政与民事关系的交织,如果拖延处理只会增加事情解决的难度。若在复议中简单维持或撤销,纠纷不见得能彻底了结。”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朱菁菁说。 2019年12月,常州市某公司职工徐某在调试设备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右手受伤,后经武进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徐某构成十级伤残。但该公司不服此工伤认定,2021年8月向武进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纠纷持续了近两年,双方各执一词如何化解?武进区政府受理该案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在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依法将徐某追加为第三人,并组织三方召开听证会。在全面把握案情、充分考量当事人合法权益后,复议机关又组织公司、区人社局及徐某进行调解,现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公司与徐某签订和解协议,公司当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无独有偶。“真心感谢!没想到你们两个月就彻底解决了!”2021年12月9日,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81岁的沈老谈起年初解决的、一场跨越20年的纠纷时,仍十分激动。 30多年前,因修路沈氏兄弟宅基地被迁移,当地政府与其达成协议,承诺如果沈老回村居住建房,宅基地另行安排,协议经公证生效。10年后,沈老退休欲回村居住,但由于常熟市相关政策变化,在多次与当地政府协商不成后,为宅基地之事他多次上访。2021年1月,沈老因对属地政府履职申请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属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家庭内部遗产处理与公证拆迁协议。”常熟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金英得知情况后,立即现场走访取证。经多次反复沟通,在既尊重历史事实,又考虑现有政策限制的基础上,有关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消除沈老多年的心结。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省共梳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5576件,有4506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其中,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化解案件584件,实质性化解率达80.8%。“过去我们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等,主要是要求能‘拍板’的负责人参与实质性化解。近年来,江苏省司法厅进一步提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化解争议,此举对于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处处长周学风说。 创新机制 联动协同“高效率” 据了解,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江苏各地不断创新机制,坚持协同发力,形成联动格局。 为破解行政复议难题,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省首家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委员会,并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设立两个调解中心,依法前置调解本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工作。 连云港市司法局则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关于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形成由人民法院主导、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司法局居中协调,三方共同推动建立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格局。 宿迁市强调“复调对接”,完善以行政复议为中枢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出台《关于完善“复调对接”机制 力促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实施办法》,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手段,实现联调联动,形成调解合力。 徐州市则抽调专人负责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败诉数量双压降工作的协调、通报、督查、问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站,形成了纵向由市到县区到镇街,横向由审判机关到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站的涉诉行政争议化解网格化工作模式。此外,南通市则是探索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镇江、淮安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更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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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强与重点执法单位的互联互通,充分调动执法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淮安市司法局在市公安局等16个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部门设立纾解工作站、在8个县(区)设立行政争议纾解工作联系点,形成多方联动的纾解工作网络。 目前,江苏各地已全面强化府院联动,普遍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研讨会议,联合制作典型败诉案件汇编,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发布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防控,共同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开门办案 依法纠错“看得见” 前不久,宿迁市宿豫区居民李某因不满政府征收行为,向省、市、区多个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征收拆迁相关信息,后因不服以上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分别以省、市、区三级共18个部门为被申请人提出多级多个行政复议申请。 宿豫区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办理机构,依法认为其中4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受理后,该局主动联系争议各方,聚焦矛盾焦点,组成案件调解专班,经多方听证、调查、会商,申请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去年以来,江苏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开门办案,加强行政复议听证、实地调查力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由“书面审理”向“听证审理”“调查审理”转变。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调查,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搭建平等沟通平台。 “开门办案,听证、调查让公正‘看得见’。”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处工作人员庞云峰介绍,在听证、调查过程中释法明理,能消除申请人“怨气”,并引入“外脑”通过专业分析,澄清法律疑点,引导申请人依法正确维权,同时行政机关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也有更多了解,有利于对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及时自我纠错。 “行政复议机关也能够在此过程中了解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引发矛盾的深层原因,形成实质性化解方案,避免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空转’。”庞云峰补充道。 江苏各地普遍将行政复议纠错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其中,盐城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自运行以来,盐城行政复议纠错案件量、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量、败诉率逐年下降,行政诉讼败诉量和败诉率连续3年全省最低。 “复议为民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王君悦表示,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将始终坚持复议为民宗旨,朝着“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目标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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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复议紧盯“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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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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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张全连
2020年6月,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徐杨街道严师傅岳父母身患重病,几个子女对诊治老人意见不一,其妻妹纠集十几人上门将严师傅夫妻打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涉案双方均作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连同严师傅在内的被处罚人均不服,先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1起。 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张冲冲与同事接办该案后,围绕涉案各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过错程度等焦点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与公安机关协力配合,召集当事人反复释法沟通,最终其妻妹主动登门向严师傅夫妻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一场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这是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公正高效化纷争、复议为民促和谐的一个缩影。”江苏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王君悦介绍,2021年以来,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践行“两在两同”建新功(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在现代化新征程上建新功)的内在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复议为民促和谐”专项行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和纠纷化解“不见底”现象。 案结事了 解决矛盾“不绕道” “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案情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行政与民事关系的交织,如果拖延处理只会增加事情解决的难度。若在复议中简单维持或撤销,纠纷不见得能彻底了结。”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朱菁菁说。 2019年12月,常州市某公司职工徐某在调试设备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右手受伤,后经武进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徐某构成十级伤残。但该公司不服此工伤认定,2021年8月向武进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纠纷持续了近两年,双方各执一词如何化解?武进区政府受理该案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在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依法将徐某追加为第三人,并组织三方召开听证会。在全面把握案情、充分考量当事人合法权益后,复议机关又组织公司、区人社局及徐某进行调解,现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公司与徐某签订和解协议,公司当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无独有偶。“真心感谢!没想到你们两个月就彻底解决了!”2021年12月9日,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81岁的沈老谈起年初解决的、一场跨越20年的纠纷时,仍十分激动。 30多年前,因修路沈氏兄弟宅基地被迁移,当地政府与其达成协议,承诺如果沈老回村居住建房,宅基地另行安排,协议经公证生效。10年后,沈老退休欲回村居住,但由于常熟市相关政策变化,在多次与当地政府协商不成后,为宅基地之事他多次上访。2021年1月,沈老因对属地政府履职申请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属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家庭内部遗产处理与公证拆迁协议。”常熟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金英得知情况后,立即现场走访取证。经多次反复沟通,在既尊重历史事实,又考虑现有政策限制的基础上,有关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消除沈老多年的心结。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省共梳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5576件,有4506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其中,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化解案件584件,实质性化解率达80.8%。“过去我们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等,主要是要求能‘拍板’的负责人参与实质性化解。近年来,江苏省司法厅进一步提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化解争议,此举对于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处处长周学风说。 创新机制 联动协同“高效率” 据了解,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江苏各地不断创新机制,坚持协同发力,形成联动格局。 为破解行政复议难题,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省首家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委员会,并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设立两个调解中心,依法前置调解本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工作。 连云港市司法局则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关于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形成由人民法院主导、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司法局居中协调,三方共同推动建立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格局。 宿迁市强调“复调对接”,完善以行政复议为中枢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出台《关于完善“复调对接”机制 力促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实施办法》,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手段,实现联调联动,形成调解合力。 徐州市则抽调专人负责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败诉数量双压降工作的协调、通报、督查、问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站,形成了纵向由市到县区到镇街,横向由审判机关到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站的涉诉行政争议化解网格化工作模式。此外,南通市则是探索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镇江、淮安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更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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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强与重点执法单位的互联互通,充分调动执法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淮安市司法局在市公安局等16个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部门设立纾解工作站、在8个县(区)设立行政争议纾解工作联系点,形成多方联动的纾解工作网络。 目前,江苏各地已全面强化府院联动,普遍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研讨会议,联合制作典型败诉案件汇编,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发布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防控,共同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开门办案 依法纠错“看得见” 前不久,宿迁市宿豫区居民李某因不满政府征收行为,向省、市、区多个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征收拆迁相关信息,后因不服以上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分别以省、市、区三级共18个部门为被申请人提出多级多个行政复议申请。 宿豫区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办理机构,依法认为其中4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受理后,该局主动联系争议各方,聚焦矛盾焦点,组成案件调解专班,经多方听证、调查、会商,申请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去年以来,江苏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开门办案,加强行政复议听证、实地调查力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由“书面审理”向“听证审理”“调查审理”转变。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调查,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搭建平等沟通平台。 “开门办案,听证、调查让公正‘看得见’。”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处工作人员庞云峰介绍,在听证、调查过程中释法明理,能消除申请人“怨气”,并引入“外脑”通过专业分析,澄清法律疑点,引导申请人依法正确维权,同时行政机关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也有更多了解,有利于对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及时自我纠错。 “行政复议机关也能够在此过程中了解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引发矛盾的深层原因,形成实质性化解方案,避免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空转’。”庞云峰补充道。 江苏各地普遍将行政复议纠错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其中,盐城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自运行以来,盐城行政复议纠错案件量、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量、败诉率逐年下降,行政诉讼败诉量和败诉率连续3年全省最低。 “复议为民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王君悦表示,江苏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将始终坚持复议为民宗旨,朝着“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目标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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