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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周祥虎:本院受理原告和硕县和顺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1213号 夏远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来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李满江:原告河间市宏达吊运装卸服务站与被告李满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5日在本院四楼405室摇号选取鉴定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61号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黄怀宇诉被告张坤、杨洋、西藏金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坤、杨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怀宇支付尚欠劳务费115 61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5 6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若被告张坤、杨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上述劳务费,上述利息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怀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750元,由原告黄怀宇负担114元,由被告张坤、杨洋共同负担2 6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豫0721民初103号 陈海義、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国定:本院受理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721民初1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1000号 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郑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10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0号 邓永波(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8906132114,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华桥乡增坊村兰坑8号);吴盈云(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208190929,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田东村荷塘组2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永波、吴盈云,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由被告邓永波偿还原告垫付款325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由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要求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吴盈云为被告邓永波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原告享有本案被告抵押给第三人的标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3月21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21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5号 胡燕华(公民身份号码:530627200308273914,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螳螂村民委员会安家山村民小组5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胡燕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由被告胡燕华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39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3月21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21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茂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林阿明: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超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茂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林阿明、阮琴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8399号 任洪:本院审理原告张奎清诉被告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唐忠朝: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瑞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与被告赖胜国、赖胜贵、唐忠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因本案被告唐忠朝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原告代付的工程款1323141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郭思岑: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金与被告郭思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因本案被告郭思岑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41937元及利息。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30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绵阳市桂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你公司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宝敏:本院受理孙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四川映科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311财保5号自贡华西综保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对你公司银行账户中的3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1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林小婷:本院受理(2022)川0311财保3号自贡华西综保建设有限公司与你、自贡亿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4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1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崔利强:关于王纪存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名下位于长垣市城关镇长城大道长城文苑二期1幢3单元301号房产一处、位于长垣市城关镇长城大道长城文苑二期1幢3单元301号房产的网络询价报告各一份,及本院(2022)豫0783执恢15号拍卖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后十日内你可向本院对上述询价报告提出异议,逾期将对上述询价报告进行拍卖。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何洪涛:我院受理张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你名下位于周口市大众街2号楼(产权证号:23186号)房屋壹套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通知书,望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自已的权利,我室将在你方缺席情况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你方承担。我院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侯新晓对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该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他49号《关于申请人侯新晓与被申请人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批复》作出(2021)豫16破申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摇号方式选任该案破产管理人,本院于当日作出(2022)豫1602破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13日前向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滨河世纪酒店4楼;邮编466000;联系人任跃奎,电话:15638062985。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26日9点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南办公楼五楼视频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92民初1864号 曲艳侠、赵秀峰:上诉人胡晓飞就(2021)吉019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674号 陈小勇、新余市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水保与被告胡银根、新余市商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44号 温小芽、高连学、昆明奥利维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谢小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647号 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金港: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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