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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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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11民初7008号 江苏九八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海龙、符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旦正公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9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崔玉龙:本院受理合肥惠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合肥惠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崔玉龙支付货款34400元,并按2%/月支付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其中1150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按2%/月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12300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2%/月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10600元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2%/月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截止至2022年1月17日为12533.19元);2、判令崔玉龙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崔玉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单峰:本院受理黄新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黄新安要求:1、判令单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3500元,合计43500元(利息2018年2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利息截止该借款还清);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单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7号 朱洪成:本院受理原告衡波诉被告朱洪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租赁款3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30000元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4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37号 向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应付月供人民币149876.32(4834.72*3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9876.3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同时不低于100元/天;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2017款全新胜达2.0T自动两驱智能型7座汽车(车牌号:云A2J2L7;发动机号:GA907816;车架号:LBEDMBKD7GZ208462)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41号 王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依法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付月供人民币55 696元(1740.5*3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5 6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同时不低于100元/天;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2016款悦纳1.4L手动炫酷版GLS汽车(车牌号:川JGX850;发动机号:JF002179;车架号:LBEYCACB4JS120531)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49号 四川联盛天勤建筑装饰工程有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苟宇杰诉被告四川联盛天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283元(自2021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5日);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829号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薛述忠与被告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述忠支付货款48 27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48 274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冯玉芳:本院受理原告唐军诉被告冯玉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赁费116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41个月×116.13=4768.30元;2、判令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2945号 陈志强(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101636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瑞泰电泳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2945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达西诉你公司、乌兰县巴里河滩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宋自昂: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成诉被告宋自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经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聚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锁尔诉被告张耕涛、乔治峰、齐齐哈尔聚成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乔治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34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汇海:本院受理原告李鹏、李忠保诉被告王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3月12日10时至2022年3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庆里23号院2号楼3单元3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spm-a213w.3065169.0.0.M03r4A,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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