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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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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民初4556号 平顶山市诚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吕耀民、卓士英、王小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732号 舞钢市中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林全亮、院恩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959号 河南省长鑫面粉有限公司、张永刚、邢小卫、张耀民、吴桂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047号 舞钢市兴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吕华彬、潘亚平、董培欣、柴玉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85号 郑凯湘(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石桥宫仔前郑厝书斋巷1号):原告鲍红桃与被告郑凯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凯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玉器:翡翠5件、翡翠玉镯6付,价值共319.5万元。若不能返还则判令被告支付玉器款319.5万元,并支付玉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37385元; 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朱蓓蕾、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7号 陈江(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化作乡黑塘村彭家寨组):原告李晓恒与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李恒帆、郑一文、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26号 朱天星:本院受理原告许开银、芈香英、许大成、许柳柳与被告朱天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62号 泉山区致善康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娜与被告泉山区致善康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金婷:本院受理原告高赞先诉你、沈若祺、沈永生继承纠纷一案,因沈若祺提出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鉴定,且鉴定程序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807号案件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前述估价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00号 徐艺轩:本院受理原告顾明兰与被告徐艺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168号 李庆元:本院受理原告王运胜诉你与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豫04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王运胜、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699号 卜连进(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03203817):本院受理原告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67号 张秀清、曾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秀清、曾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张秀清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99949Q214013149166)提前到期;2、张秀清、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 447 425.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本金296 667.74元、194 688.21元、194 688.21元、185 417.34元、195 047.1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30 917.02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若张秀清、曾荣于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对张秀清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132号1层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33668,遂国用(2009)第54857号〕及曾荣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191号市五金大楼01-2-5-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44255、遂国用(2000)字第020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张秀清、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 000元;5、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62号 王荣章、刘世兰:本院受理原告黄杰与被告王荣章、刘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王荣章、刘世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黄杰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王荣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杰偿还借款本金425 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借款本金239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借款本金186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驳回黄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代锦: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存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通知 熊勋、卢山、九江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股东赵明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合计持有的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佰玖拾贰万元。现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请你们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答复中应明确是否同意本次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明确在上述同等条件下是否购买本股东拟出让的股权,不表示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请各股东在书面答复中同时注明,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受让条件时,本股东赵明将要求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联系人:赵明 电话:15171618889 邮寄地址: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清江大道77号荣城酒店前台 通知人:赵明 曹翔公开道歉声明 ——陈艳丽诉曹翔名誉权纠纷案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78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陈艳丽、北京泰丰励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人曹翔、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已经因为合同争议、侵权纠纷产生大量矛盾,但本人在2017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当时,代表公司发言应妥善注意措辞,不应以个人口吻失控,使用了“就跟疯了一样”、“肆意妄为”、“跪舔”等不恰当贬义性语言,对陈艳丽作出的负面评价,超出了基本的陈述客观事实的范畴,极易使在场听众及网络观众产生对陈艳丽的负面印象,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陈艳丽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本人对于上述不当行为向陈艳丽致歉,并一定从中吸取教训,公开发言谨记措辞严整。 声明人:曹翔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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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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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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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民初4556号 平顶山市诚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吕耀民、卓士英、王小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732号 舞钢市中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林全亮、院恩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959号 河南省长鑫面粉有限公司、张永刚、邢小卫、张耀民、吴桂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047号 舞钢市兴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吕华彬、潘亚平、董培欣、柴玉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们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85号 郑凯湘(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石桥宫仔前郑厝书斋巷1号):原告鲍红桃与被告郑凯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凯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玉器:翡翠5件、翡翠玉镯6付,价值共319.5万元。若不能返还则判令被告支付玉器款319.5万元,并支付玉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37385元; 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朱蓓蕾、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7号 陈江(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化作乡黑塘村彭家寨组):原告李晓恒与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李恒帆、郑一文、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226号 朱天星:本院受理原告许开银、芈香英、许大成、许柳柳与被告朱天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462号 泉山区致善康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娜与被告泉山区致善康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金婷:本院受理原告高赞先诉你、沈若祺、沈永生继承纠纷一案,因沈若祺提出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鉴定,且鉴定程序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807号案件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五法庭领取前述估价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00号 徐艺轩:本院受理原告顾明兰与被告徐艺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168号 李庆元:本院受理原告王运胜诉你与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豫04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王运胜、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699号 卜连进(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03203817):本院受理原告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67号 张秀清、曾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秀清、曾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张秀清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99949Q214013149166)提前到期;2、张秀清、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 447 425.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本金296 667.74元、194 688.21元、194 688.21元、185 417.34元、195 047.1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30 917.02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若张秀清、曾荣于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对张秀清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132号1层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33668,遂国用(2009)第54857号〕及曾荣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191号市五金大楼01-2-5-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44255、遂国用(2000)字第020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张秀清、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 000元;5、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862号 王荣章、刘世兰:本院受理原告黄杰与被告王荣章、刘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王荣章、刘世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黄杰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王荣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杰偿还借款本金425 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借款本金239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借款本金186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驳回黄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代锦: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存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通知 熊勋、卢山、九江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股东赵明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合计持有的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佰玖拾贰万元。现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请你们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答复中应明确是否同意本次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明确在上述同等条件下是否购买本股东拟出让的股权,不表示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请各股东在书面答复中同时注明,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受让条件时,本股东赵明将要求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联系人:赵明 电话:15171618889 邮寄地址: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清江大道77号荣城酒店前台 通知人:赵明 曹翔公开道歉声明 ——陈艳丽诉曹翔名誉权纠纷案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78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陈艳丽、北京泰丰励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人曹翔、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已经因为合同争议、侵权纠纷产生大量矛盾,但本人在2017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当时,代表公司发言应妥善注意措辞,不应以个人口吻失控,使用了“就跟疯了一样”、“肆意妄为”、“跪舔”等不恰当贬义性语言,对陈艳丽作出的负面评价,超出了基本的陈述客观事实的范畴,极易使在场听众及网络观众产生对陈艳丽的负面印象,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陈艳丽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本人对于上述不当行为向陈艳丽致歉,并一定从中吸取教训,公开发言谨记措辞严整。 声明人:曹翔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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