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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统一

川渝两地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62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统一

( 2022-0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 本报通讯员 姚远

  2月1日起,重庆和四川两地将执行新的《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基准》)。
  《实施办法》和《基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制定,对7类62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执行标准、考量因素和适用情形等进行了明确,优化和统一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及裁量基准,深入推进税务领域精确执法。
统一执法尺度
  据介绍,税收法律法规等对税务行政处罚通常规定一个或若干处罚档次和范围,税务执法人员根据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具体情节,在法定范围内通过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确定执行标准。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裁量权行使的主观性,不同地区在处罚尺度、处罚标准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
  “《实施办法》和《基准》的出台,解决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东介绍,两地实行同一标准,有助于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对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担保7类税收违法行为,《基准》将处罚种类、档次划分、考量因素等予以细化、量化,有效提升了处罚的合理性。“我们把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四档,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把‘主观题’变成了‘客观题’。”王东说。
  同时,处罚力度整体有所降低。例如,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个人和单位按以前标准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按照新《基准》,个人统一罚款50元;单位根据逾期次数,每次罚款100元,最高罚款500元。
嵌入信息系统
  据统计,《基准》包含90个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已经内嵌入税务执法人员日常运用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
  “让执法人员死记硬背公式是不现实的,因此从一开始,我们就同步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王东介绍,违法行为相关数据在系统中自动提取,违法程度档次由系统自动判定,具体处罚结果和罚款金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全流程减少了人工干预。
  此外,系统还设有集体审议窗口,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兜底性”条款,也是平衡税务行政处罚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极少数难以通过系统自动准确处理的情形,执法人员可提请集体审议,审议过程、根据、结论等均在系统中留痕可查。
强化行为引导
  税务执法有尺度,也有温度。《基准》中各类各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情节程度根据6方面因素来考量,分别是:违法金额、违法份数、纳税人状态、违法次数、违法情节和纳税人遵从度。
  “前5项都是客观因素,最后一项‘纳税人遵从度’是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考量,即将违法主体是否及时改正、改正态度是否良好等纳入考量范围。”王东说,有29项违法行为适用“纳税人遵从度”进行违法违章情节考量,目的在于倡导和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
  例如,同样是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按照其配合税务机关的程度和协助追回税款的时间点,分3种情况分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罚款、50%以上(不含)1倍以下的罚款和1倍以上(不含)3倍以下的罚款。配合度越高,处罚越轻。
  川渝两省(市)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关注、充分收集一线执法人员、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需要,适时研究推出优化提升举措,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确保川渝两地税务行政处罚规则一致、标准统一,加快推进川渝地区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共同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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