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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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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在婚姻关系中,抚育子女、料理家务这些劳动并非是“免费”的,也应获得价值认可。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廖某与前夫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雷某在乡下工作,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 2021年,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妻子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乡下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创造条件,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作出了一定的牺牲,故应获得家务补偿。 此外,由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杭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对离婚家务补偿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救济包括了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其中,离婚家务补偿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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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亦有价值 离婚应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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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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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在婚姻关系中,抚育子女、料理家务这些劳动并非是“免费”的,也应获得价值认可。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廖某与前夫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雷某在乡下工作,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 2021年,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妻子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乡下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创造条件,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作出了一定的牺牲,故应获得家务补偿。 此外,由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杭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对离婚家务补偿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救济包括了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其中,离婚家务补偿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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