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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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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 原《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施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海南省人口形势发展的需要,已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海南省平稳有效实施,海南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死亡或者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简化生育办理程序,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子女无须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罚规定。 与此同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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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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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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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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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 原《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施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海南省人口形势发展的需要,已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海南省平稳有效实施,海南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死亡或者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简化生育办理程序,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子女无须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罚规定。 与此同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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