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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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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伴随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变革,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快递小哥、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送餐员、网络直播等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尤其是近两年受疫情影响,新业态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成为很多人的谋生手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平台就业这种灵活形式。 新增就业机会的同时,新业态平台经济也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快递小哥送餐途中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网约车司机驾驶途中发生人身损害无法获赔,还有一些网红直播面临天价解约费的困扰由此引发争议,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底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多部提请审议的法律案都关注到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此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规定,扩展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四章中新增了有关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的规定,并同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但应当看到,目前有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该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促进新就业形态良好有序发展?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关系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所谓新业态,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网约代驾、同城快递等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将这类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概括为三大类:一是平台直接雇用劳动者;二是在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有劳务派遣企业或区域代理商等主体,形成“平台+劳务派遣企业/区域代理商(劳务外包企业)+劳动者”的用工模式;三是劳动者在平台自主注册和接单。 据王天玉介绍,前两种用工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属于“披着平台外衣”的传统用工模式。第三种用工模式具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征,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真空的地带。“在这种用工关系下,一方面劳动者在决定是否接单、在何时何地接单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接单后又要接受平台制定规则的约束,这种用工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存在冲突,导致平台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面临困难。” “目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现实困境,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依据。新业态的‘新’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旧’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回避。”王天玉说。 源头治理统筹兼顾政策先行 鼓励新业态劳动者用双手创造幸福,离不开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对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立法机关开始予以积极回应。1月1日起,修改后的工会法开始施行。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当前关键是要落实好三方责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华指出,首先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其次,政府要落实好法治保障、政策制定和引导的职责,保证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利益。最后,工会要履行好维权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实现‘源头治理,共同和谐’。”王晓华说。 为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一些政策也陆续出台。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困境,需要适时地提出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刘燕在近日举行的“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论坛上指出,政策先行可以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同时,也要统筹兼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的权益。 编纂劳动法典构建规则体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议案。建议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予以完善。据悉,人社部目前正积极开展劳动基准法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鉴于就业模式正在从“组织+雇员”向“平台+个体”转变,全国总工会建议制定适合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法律。 “实践中,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他们有独特的劳动权益保障需要,单纯适用劳动法或者民法的保护都存在不妥之处,处于保护的空白地带,应根据其特征构建独特的规范体系。”在王天玉看来,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形成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分结构,即由民法调整的独立性劳动、由劳动法调整的从属性劳动以及属于新业态平台的经营性劳动。 “劳动法典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王天玉指出,首先是民法典当中没有规定的雇佣问题,其次是平台的新就业形态,此外还有目前实践中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比如“996”、加班费等等。 具体到新业态,王天玉认为,劳动法典应当首先围绕定价权进行制度设计。比如薪酬问题,可由工会作为群体代表与头部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以集体协商的方式讨论劳动定价。又如,从业者通过工会参与制定平台奖惩规则。其次,应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即以社会保险的形式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职业安全保障。这种保障应当具有灵活性。此外,还要建立申诉救济渠道。要创建一个平台、工会、政府参与的三方机制,为从业者提供申诉机制。比如,遭到恶意差评的要有申诉和救济渠道。 “总之,要破解目前这种新旧之间的僵局,需要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填补现有的制度空白,多角度全盘进行考量给出综合性解决方案。采用法典化形式对多个劳动制度进行整合协调,既可以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促进新业态的发展。”王天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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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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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出构建全新劳动法律制度兜牢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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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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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伴随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变革,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快递小哥、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送餐员、网络直播等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尤其是近两年受疫情影响,新业态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成为很多人的谋生手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平台就业这种灵活形式。 新增就业机会的同时,新业态平台经济也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快递小哥送餐途中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网约车司机驾驶途中发生人身损害无法获赔,还有一些网红直播面临天价解约费的困扰由此引发争议,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底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多部提请审议的法律案都关注到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此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规定,扩展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四章中新增了有关禁止招录环节性别歧视的规定,并同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但应当看到,目前有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该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促进新就业形态良好有序发展?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关系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所谓新业态,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网约代驾、同城快递等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将这类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概括为三大类:一是平台直接雇用劳动者;二是在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有劳务派遣企业或区域代理商等主体,形成“平台+劳务派遣企业/区域代理商(劳务外包企业)+劳动者”的用工模式;三是劳动者在平台自主注册和接单。 据王天玉介绍,前两种用工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属于“披着平台外衣”的传统用工模式。第三种用工模式具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征,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真空的地带。“在这种用工关系下,一方面劳动者在决定是否接单、在何时何地接单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接单后又要接受平台制定规则的约束,这种用工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存在冲突,导致平台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面临困难。” “目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现实困境,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依据。新业态的‘新’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旧’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回避。”王天玉说。 源头治理统筹兼顾政策先行 鼓励新业态劳动者用双手创造幸福,离不开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对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立法机关开始予以积极回应。1月1日起,修改后的工会法开始施行。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当前关键是要落实好三方责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华指出,首先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其次,政府要落实好法治保障、政策制定和引导的职责,保证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利益。最后,工会要履行好维权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实现‘源头治理,共同和谐’。”王晓华说。 为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一些政策也陆续出台。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困境,需要适时地提出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刘燕在近日举行的“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论坛上指出,政策先行可以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同时,也要统筹兼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的权益。 编纂劳动法典构建规则体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议案。建议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予以完善。据悉,人社部目前正积极开展劳动基准法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鉴于就业模式正在从“组织+雇员”向“平台+个体”转变,全国总工会建议制定适合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法律。 “实践中,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他们有独特的劳动权益保障需要,单纯适用劳动法或者民法的保护都存在不妥之处,处于保护的空白地带,应根据其特征构建独特的规范体系。”在王天玉看来,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形成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分结构,即由民法调整的独立性劳动、由劳动法调整的从属性劳动以及属于新业态平台的经营性劳动。 “劳动法典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王天玉指出,首先是民法典当中没有规定的雇佣问题,其次是平台的新就业形态,此外还有目前实践中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比如“996”、加班费等等。 具体到新业态,王天玉认为,劳动法典应当首先围绕定价权进行制度设计。比如薪酬问题,可由工会作为群体代表与头部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以集体协商的方式讨论劳动定价。又如,从业者通过工会参与制定平台奖惩规则。其次,应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即以社会保险的形式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职业安全保障。这种保障应当具有灵活性。此外,还要建立申诉救济渠道。要创建一个平台、工会、政府参与的三方机制,为从业者提供申诉机制。比如,遭到恶意差评的要有申诉和救济渠道。 “总之,要破解目前这种新旧之间的僵局,需要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填补现有的制度空白,多角度全盘进行考量给出综合性解决方案。采用法典化形式对多个劳动制度进行整合协调,既可以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促进新业态的发展。”王天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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