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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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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刘厚行、刘勤:本院受理原告汤文恩与被告刘厚行、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周依群: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依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高宇: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杨加云:本院受理原告郭正英与被告杨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56号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邢丽丽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74号 贾通:本院受理原告庄雪青与被告贾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12号 陈二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348号 江苏美之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434号 张如成:本院受理原告王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539号 蒋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宝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04号 王毓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顺琼与被告王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顺琼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60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开方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开方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 26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 769.50元,合计7 035.50元;2、驳回陈开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61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维多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维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 09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 347.96元,合计5 439.96元;2、驳回胡维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9号 任小妹:本院受理原告雷全与被告任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任小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雷全偿还借款1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89号 罗其山:本院受理原告罗正义与被告罗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罗其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正义偿还借款4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罗正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32号 郭美红:本院受理林郁与被告郭美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郭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郁支付所欠劳务费542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4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22号 唐平安、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平安、陈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唐平安、陈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 766.03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唐平安、陈桂芳共同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陈国雨的《催告书》送达公告 陈国雨:(地址:正阳县王勿桥乡大陈店村小陈店组;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12829196112127631;电话:13623963485) 你截止目前尚未依法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05月1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正卫医罚〔2021〕8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正卫医罚〔2021〕3号《催告书》,现公告送达,在收到本送达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缴至中原银行正阳支行,账户:正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账号:523010005224012。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396-8938886,联系人:陈军;地址: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法制股(正阳县西城区文化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南),邮政编码:463600。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1]J4-006号 吉春红(150502198210257162):你涉嫌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21年8月1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御光明路与202乡道交叉口西50米的钰足康专业修脚店内非医师开展治疗刺瘊等诊疗活动,其违法所得28150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1]J4-06号)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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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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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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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刘厚行、刘勤:本院受理原告汤文恩与被告刘厚行、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周依群: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依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高宇: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杨加云:本院受理原告郭正英与被告杨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56号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邢丽丽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74号 贾通:本院受理原告庄雪青与被告贾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12号 陈二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348号 江苏美之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434号 张如成:本院受理原告王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539号 蒋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宝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04号 王毓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顺琼与被告王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王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顺琼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60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开方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开方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 26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 769.50元,合计7 035.50元;2、驳回陈开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61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维多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维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 09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 347.96元,合计5 439.96元;2、驳回胡维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9号 任小妹:本院受理原告雷全与被告任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任小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雷全偿还借款1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089号 罗其山:本院受理原告罗正义与被告罗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罗其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正义偿还借款4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罗正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32号 郭美红:本院受理林郁与被告郭美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郭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郁支付所欠劳务费542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4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622号 唐平安、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平安、陈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唐平安、陈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 766.03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唐平安、陈桂芳共同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陈国雨的《催告书》送达公告 陈国雨:(地址:正阳县王勿桥乡大陈店村小陈店组;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12829196112127631;电话:13623963485) 你截止目前尚未依法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05月1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正卫医罚〔2021〕8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正卫医罚〔2021〕3号《催告书》,现公告送达,在收到本送达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缴至中原银行正阳支行,账户:正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账号:523010005224012。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396-8938886,联系人:陈军;地址: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法制股(正阳县西城区文化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南),邮政编码:463600。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1]J4-006号 吉春红(150502198210257162):你涉嫌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21年8月1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御光明路与202乡道交叉口西50米的钰足康专业修脚店内非医师开展治疗刺瘊等诊疗活动,其违法所得28150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1]J4-06号)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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