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6/7中缝 邯郸市泰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兰与被上诉人刘保平、原审被告杨立华、王伟鹏、邯郸市泰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泽强:本院受理孙泽平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304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张力丹、第三人长顺县百年天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被告王平不服本院一审(2021)黔2729民初1201号判决提出上诉,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送达不能。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程康: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891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小见、何文勃:本院受理马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621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涡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杜珍珍:原告吴云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常州亿盈栎商贸有限公司、王春明:原告铜陵市弘昌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鲍国庆、王丽荣:本院受理田树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赖芝礼: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赖芝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14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319号 何阿林: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320号 陈久青: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050号 叶函平、干知形、叶云宝、李顺亮:我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特825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和平申请宣告郑元好死亡一案。申请人郑和平称,下落不明人郑元好(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3143658)于2014年在北京务工时无故失踪。下落不明人郑元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元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郑元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郑元好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祥志:本院受理的武虎、马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302执100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领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不来院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款将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李国鹏:本院已受理原告龙宏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李军永、彭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20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肖志新:本院受理原告姚启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8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李梅、苗可才: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诉被告李梅、苗可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整(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万纪周:本院受理原告朱树忠与被告万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百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邢国军、许伟芹:申请执行人陈春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能履行(2021)苏090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长期在外,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本院(2021)苏0903执3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你们名下位于盐城市区新西门路110号403室不动产。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0)皖8601破9号之二 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现有财产亦经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0933、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南昌夕肴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72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48606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信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五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赫阳塑粉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503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五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市隆展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50487226、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八村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一昕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9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该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五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 申请人佛山市兴辰达五金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253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捷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珍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4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无极县普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100897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7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0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2-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6/7中缝 邯郸市泰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兰与被上诉人刘保平、原审被告杨立华、王伟鹏、邯郸市泰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泽强:本院受理孙泽平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304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张力丹、第三人长顺县百年天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被告王平不服本院一审(2021)黔2729民初1201号判决提出上诉,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送达不能。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程康: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891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小见、何文勃:本院受理马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621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涡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杜珍珍:原告吴云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常州亿盈栎商贸有限公司、王春明:原告铜陵市弘昌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鲍国庆、王丽荣:本院受理田树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赖芝礼: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赖芝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14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319号 何阿林: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320号 陈久青: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050号 叶函平、干知形、叶云宝、李顺亮:我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特825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和平申请宣告郑元好死亡一案。申请人郑和平称,下落不明人郑元好(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3143658)于2014年在北京务工时无故失踪。下落不明人郑元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元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郑元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郑元好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祥志:本院受理的武虎、马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302执100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领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不来院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款将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李国鹏:本院已受理原告龙宏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李军永、彭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20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肖志新:本院受理原告姚启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8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李梅、苗可才: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诉被告李梅、苗可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整(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万纪周:本院受理原告朱树忠与被告万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百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邢国军、许伟芹:申请执行人陈春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能履行(2021)苏090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长期在外,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本院(2021)苏0903执3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你们名下位于盐城市区新西门路110号403室不动产。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0)皖8601破9号之二 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现有财产亦经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0933、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南昌夕肴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三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72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48606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玖信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3号之五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赫阳塑粉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5503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五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市隆展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50487226、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八村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一昕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9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该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浙0203民催74号之五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 申请人佛山市兴辰达五金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253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捷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珍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4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无极县普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100897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7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0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