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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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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2021年中国刑法学前沿观点回顾
· 我国刑事合规规范化的刑事立法更新思路
· 跨文化交际与法律翻译人才培养
· 直面实践问题背后的本质
· 内在构造呈现为双阶结构
· 体现了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嵌入
· 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

余佳楠谈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
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

( 2022-0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佳楠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企业破产中的数据取回》的文章中指出:
  破产取回的一般要件为:客体应具备可确定性,当事人应享有取回权。数据的破产取回,应以此为基础针对数据的特性作出具体调整。在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在载体与虚拟层面能确定的数据,可成为破产取回的标的。当事人对数据是否享有取回权,根本上取决于相关数据是否属于破产债务人;而数据权属的判断,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亦即应当认可数据权属约定在破产程序中的可执行性。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时,应考虑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予以解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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