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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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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佳楠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企业破产中的数据取回》的文章中指出: 破产取回的一般要件为:客体应具备可确定性,当事人应享有取回权。数据的破产取回,应以此为基础针对数据的特性作出具体调整。在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在载体与虚拟层面能确定的数据,可成为破产取回的标的。当事人对数据是否享有取回权,根本上取决于相关数据是否属于破产债务人;而数据权属的判断,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亦即应当认可数据权属约定在破产程序中的可执行性。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时,应考虑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予以解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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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佳楠谈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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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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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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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佳楠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企业破产中的数据取回》的文章中指出: 破产取回的一般要件为:客体应具备可确定性,当事人应享有取回权。数据的破产取回,应以此为基础针对数据的特性作出具体调整。在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在载体与虚拟层面能确定的数据,可成为破产取回的标的。当事人对数据是否享有取回权,根本上取决于相关数据是否属于破产债务人;而数据权属的判断,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亦即应当认可数据权属约定在破产程序中的可执行性。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时,应考虑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予以解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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