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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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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2021年中国刑法学前沿观点回顾
· 我国刑事合规规范化的刑事立法更新思路
· 跨文化交际与法律翻译人才培养
· 直面实践问题背后的本质
· 内在构造呈现为双阶结构
· 体现了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嵌入
· 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

王滢谈公司决议行为——
内在构造呈现为双阶结构

( 2022-0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王滢在《当代法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公司决议行为的双阶构造及其效力评价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公司决议行为性质上为法律行为,内在构造呈现为双阶结构,即个体法层面的各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团体法层面的法律行为。决议效力评价应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察各项意思表示的品质,主要涉及行为能力、虚伪表示、欺诈、胁迫等类型。第二阶段考察团体法层面的法律行为效力,主要是合法性和妥当性控制以及程序瑕疵的评价。第一阶段不考虑合法性和妥当性问题,第二阶段则不考虑意思瑕疵问题。这样的双阶评价模式,构造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既保障了决议的自治基础,也为合法性、妥当性及程序性控制安排了合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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