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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出台

( 2022-0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北京1月3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11种情形,其中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以及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等。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办法》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如,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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