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视窗
|
|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南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制度要求的重要立法成果。 实施简易、便捷的市场主体注销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下实现市场主体“畅通退出渠道”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海南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仍然不够畅通,“失联企业”“僵尸企业”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此,《条例》按照省委“小切口”立法要求,简化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压缩简易注销公示期,并建立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因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提出,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明确适用范围,简化申请材料,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待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而且,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七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须公示。 《条例》建立依职权注销制度,强制退出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市场主体。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
|
海南出台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
|
|
|
( 2022-0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南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制度要求的重要立法成果。 实施简易、便捷的市场主体注销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下实现市场主体“畅通退出渠道”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海南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仍然不够畅通,“失联企业”“僵尸企业”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此,《条例》按照省委“小切口”立法要求,简化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压缩简易注销公示期,并建立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因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提出,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明确适用范围,简化申请材料,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待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而且,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七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须公示。 《条例》建立依职权注销制度,强制退出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市场主体。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