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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规定
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

( 2021-1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2020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办理妇女权益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法律。
  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容易出现损害妇女群体利益的情形作出一些扩充。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并规定了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行为。
  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责任实行公益诉讼的规定,积极打造反家暴社会治理共同体。
  在刘海星委员看来,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增加法律刚性,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反家暴职责。“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年来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有关部门不履职、不作为,有必要加强执法监督。”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网络舆情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暴职责上还有待加强。”李钺锋委员指出,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我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其中特别强调,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权、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上具有天然优势,可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家暴职责。”王砚蒙委员说。
  在吕世明委员看来,法律要彰显其尊严和威力,也就是俗称的“有牙齿”。“公益诉讼如果能在这个领域介入,实际上就是前置性预防,在事前既有预防也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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