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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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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 如何优化生育保障减少后顾之忧
· 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
· 建立长期稳定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如何优化生育保障减少后顾之忧

( 2021-1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针对目前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中的痛点难点,作出细化规定。其中,修订草案第4章规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针对消除就业歧视和保障生育权利作了进一步完善。
  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女性生育与就业问题成为与会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就业权益
  今年7月,国家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截至目前,全国2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地方计生条例,延长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并增设育儿假等。
  “现在社会生活中妇女的生育意愿仍不高,应该采取什么新的举措?”在贾廷安委员看来,这应作为本法修改需要关注解决的问题。他建议积极吸收近期各地出台的鼓励生育措施,作出更具体的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生育子女,以更好地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上述政策对于鼓励生育的效果还需时间检验。但一个现实问题是,现在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由用工企业承担,有的企业可能就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就业权益。”刘修文委员建议对育儿假等政策的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及时纠正政策失误。
  同时,刘修文建议建立政府和企业共担生育成本的机制。“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社会保险等机制,对企业有所补贴,以此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就业权益。”刘修文说。
构建生育保险津贴双层保障机制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需要多方面政策制度的支撑支持。
  “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禁止招录环节的性别歧视,但一些企业或者单位可能会认为妇女怀孕、生育子女导致其成本增加,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招录或少招录女职工。”周敏委员建议,国家应通盘考虑,妇女怀孕、生育造成的企业、单位的成本,不应该仅仅由企业来承担,应该出台切实可行的各方分担的措施。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困难女性生育救助的规定,在郑功成委员看来还不够,应构建生育保险加生育津贴的双层机制。“现在生育率低,不是只对困难家庭的生育女性进行一些救助的问题,而应该是普惠的福利问题。”郑功成建议,明确职业女性要落实生育保险待遇,非职业女性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托育机构的严重缺失,使女性难以平衡养育与就业,是影响女性生育、就业的重要直接因素。”庞丽娟委员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有力发展婴幼儿托育制度与机构,支持妇女就业”的内容,回应女性切实的需求,也为女性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谭耀宗委员提出设立更多设施协助妇女就业,建议国家推广托儿服务,并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释放更多的妇女劳动力。
增加男女共担家庭教育责任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的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呈现出新变化新特征,家庭建设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提出,要重视强调从家庭的角度保护妇女权益。
  在刘修文看来,导致“恐婚恐育”的障碍不仅来自职场,也很大程度上来自家庭。为此,他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中增加关于促进男女共担家务、共担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条款,帮助和引导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三孩”政策落地的良好家庭氛围。
  在强调妇女保护大原则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建议在总则部分强调家庭的地位和作用。“离开家庭单独强调妇女权益保护不太妥当。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符合,也是落实保护良好家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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