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经纬
|
|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12月22日,《法治日报》刊发《有人在洗澡,直播群百人“静静围观” 记者卧底调查摄像头偷拍黑色产业链》一稿后,引发大量转载和网友热议。网友纷纷提出:应加大对偷拍及售卖偷拍设备等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当天,记者卧底的多个偷拍群被禁言或解散。 12月22日上午8点多,记者打开之前加入的几个偷拍交流群,发现其中一个原先有8000多人的群人数已缩减到1000多人,并提示“该群为私有群组,或您已被群组管理员封禁”。用另一个账号查看搜索该群后,发现已无法像先前那样正常加入。而先前记者私信向其购买“厕拍地图”的群主的多个社交平台账号也已注销。此时距上述稿件刊发还不到两个小时。 记者试着联系之前在偷拍群中添加的一名好友“S”,问他知不知道群里发生了什么事。S表示他也不太清楚,但感觉最近环境不太好,提醒记者“过段时间再行动”。 而记者加入的原先经常讨论如何偷拍、分享偷拍地点、记录每天发货多少的3个群组,已经开启了全员禁言模式,禁止发送任何消息。这些群组和人员大多数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 此外,记者注意到,有几名售卖偷拍设备、提供手机摄像头寄改服务的人在“朋友圈”更新消息道,“日后寄改单暂不接”“一些特殊设备请过段时间再购买”等。而一些群原本每天都会统计更新购买设备的人数,最近两天也没了后续。一暂停发货的店家向记者表示:“一段时间后会恢复正常。” 稿件发出后,一些网友不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选择偷拍?这种东西有什么好看的? 记者在偷拍群添加的好友“Y”今年20岁。他告诉记者,自己没有偷拍过,但很感兴趣,觉得刺激,为此他加入了好多群。通过之前群内的聊天记录,记者发现,像Y这样的人还有很多。除了追求刺激外,有些人还想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一名出售偷拍设备的卖家向记者透露,利润很高,“具体多少我不能说,但手底下的人觉得即使因此被关进去一段时间也值得,要是没被抓到那就更赚了”。 也有很多网友担忧:为何偷拍设备能在网上随意购买?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国内购物平台、社交软件等近年来加大了自我检测和打击力度,但买卖双方依然可以通过语音、转变关键词等形式规避监管、达成交易。并且,社交软件等平台往往被当做交易的终端环节,整个环节的商品展示和讨论阶段可能都在境外匿名聊天软件中完成。 有网友提出,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买卖双方应当同罪。 那么,在整个黑色产业链中,买卖双方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分析,出售偷拍他人的家庭、房间、出租屋的视频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明知视频是偷拍的,还以直播、转发、售卖等方式进行传播,则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说,即使售卖、传播的偷拍视频中,既不存在淫秽内容,亦不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视频中存在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行踪轨迹等,从刑法规定来看,买卖双方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需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毛立新说。 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主如果直接传播隐私信息,或者明知群里传播隐私信息,未尽到必要管理职责,也要承担责任。”郑宁说。 毛立新认为,对于直播的控制者,其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但对于一般的观看者而言,其并非直接通过自己安置的摄像头偷窥他人,而是通过直播(转播)这种方式窥视他人隐私,其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偷窥”,还很难认定。 “对于观看者来说,如果在观看时又将相关视频、图片录制、拍摄下来并进行传播,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毛立新说。 同时,针对如何才能彻底根除偷拍黑产,不少网友建言献策,比如强化网络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与平台联手进行整治等。 还有网友提出,现实中一些人是通过“翻墙”交流偷拍经验并购买相关设备的,应当对此加强管制。 郑宁说,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翻墙”行为是违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否则,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加强国家防火墙建设,积极查处、打击使用‘翻墙’软件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减少境外不良网络信息的入侵,净化网络环境。”毛立新说。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建议,通过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打击整治新型网络犯罪各项工作,全面加强惩治网络犯罪的研究和指导,更新办案理念,规范办案活动,完善办案机制,为依法追诉网络犯罪提供规范指引。
|
|
记者揭露偷拍黑产后,多个偷拍群禁言解散
|
|
|
|
( 2021-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12月22日,《法治日报》刊发《有人在洗澡,直播群百人“静静围观” 记者卧底调查摄像头偷拍黑色产业链》一稿后,引发大量转载和网友热议。网友纷纷提出:应加大对偷拍及售卖偷拍设备等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当天,记者卧底的多个偷拍群被禁言或解散。 12月22日上午8点多,记者打开之前加入的几个偷拍交流群,发现其中一个原先有8000多人的群人数已缩减到1000多人,并提示“该群为私有群组,或您已被群组管理员封禁”。用另一个账号查看搜索该群后,发现已无法像先前那样正常加入。而先前记者私信向其购买“厕拍地图”的群主的多个社交平台账号也已注销。此时距上述稿件刊发还不到两个小时。 记者试着联系之前在偷拍群中添加的一名好友“S”,问他知不知道群里发生了什么事。S表示他也不太清楚,但感觉最近环境不太好,提醒记者“过段时间再行动”。 而记者加入的原先经常讨论如何偷拍、分享偷拍地点、记录每天发货多少的3个群组,已经开启了全员禁言模式,禁止发送任何消息。这些群组和人员大多数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 此外,记者注意到,有几名售卖偷拍设备、提供手机摄像头寄改服务的人在“朋友圈”更新消息道,“日后寄改单暂不接”“一些特殊设备请过段时间再购买”等。而一些群原本每天都会统计更新购买设备的人数,最近两天也没了后续。一暂停发货的店家向记者表示:“一段时间后会恢复正常。” 稿件发出后,一些网友不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选择偷拍?这种东西有什么好看的? 记者在偷拍群添加的好友“Y”今年20岁。他告诉记者,自己没有偷拍过,但很感兴趣,觉得刺激,为此他加入了好多群。通过之前群内的聊天记录,记者发现,像Y这样的人还有很多。除了追求刺激外,有些人还想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一名出售偷拍设备的卖家向记者透露,利润很高,“具体多少我不能说,但手底下的人觉得即使因此被关进去一段时间也值得,要是没被抓到那就更赚了”。 也有很多网友担忧:为何偷拍设备能在网上随意购买?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国内购物平台、社交软件等近年来加大了自我检测和打击力度,但买卖双方依然可以通过语音、转变关键词等形式规避监管、达成交易。并且,社交软件等平台往往被当做交易的终端环节,整个环节的商品展示和讨论阶段可能都在境外匿名聊天软件中完成。 有网友提出,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买卖双方应当同罪。 那么,在整个黑色产业链中,买卖双方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分析,出售偷拍他人的家庭、房间、出租屋的视频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明知视频是偷拍的,还以直播、转发、售卖等方式进行传播,则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说,即使售卖、传播的偷拍视频中,既不存在淫秽内容,亦不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视频中存在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行踪轨迹等,从刑法规定来看,买卖双方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需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毛立新说。 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主如果直接传播隐私信息,或者明知群里传播隐私信息,未尽到必要管理职责,也要承担责任。”郑宁说。 毛立新认为,对于直播的控制者,其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但对于一般的观看者而言,其并非直接通过自己安置的摄像头偷窥他人,而是通过直播(转播)这种方式窥视他人隐私,其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偷窥”,还很难认定。 “对于观看者来说,如果在观看时又将相关视频、图片录制、拍摄下来并进行传播,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毛立新说。 同时,针对如何才能彻底根除偷拍黑产,不少网友建言献策,比如强化网络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与平台联手进行整治等。 还有网友提出,现实中一些人是通过“翻墙”交流偷拍经验并购买相关设备的,应当对此加强管制。 郑宁说,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翻墙”行为是违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否则,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加强国家防火墙建设,积极查处、打击使用‘翻墙’软件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减少境外不良网络信息的入侵,净化网络环境。”毛立新说。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建议,通过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打击整治新型网络犯罪各项工作,全面加强惩治网络犯罪的研究和指导,更新办案理念,规范办案活动,完善办案机制,为依法追诉网络犯罪提供规范指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