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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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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国家的刑事合规制度:制度建设、理论创新和实践借鉴”研讨会举行

( 2021-1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张涛 余越洋

  日前,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第八届“中欧刑事法国际论坛”于上海举行,来自国内、匈牙利等国的学者与实务专家近40人以线上线下形式与会。
  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指出,中国在“走出去”过程中累积的经验教训,对转型经济体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企业需要与“走出去”的目的地国加强合作联系,了解所在国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状况,国家应提供相应的预警、监测和报告服务。“走出去”的企业要在当地相互帮助,整合资源,为自己维权提供法治保障,对于以过度合规为借口制裁我国企业的行为要敢于斗争,要注重深入的实证研究,为政府应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合规要求及过度合规制裁的状况建言献策。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提出,刑事合规源于英美法系中法人犯罪的替代责任,核心是要求企业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责。刑事合规缘于法人替代责任认定过于严格的现实,是对该替代责任的松绑。我国单位犯罪与英美法系的法人犯罪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不能照搬英美法系中的刑事合规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远煌认为,中国目前主要是在企业犯罪的公诉环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遵循着“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政策逻辑,并在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及实现企业(法人)犯罪治理现代化三个方面具有独特的政策意境。我们不能照搬照抄、邯郸学步。以前述政策导向为指引,实现企业犯罪刑事规制的预防性转型,形成“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现代治理格局,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时代性任务。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魏昌东指出,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体系的定位是促进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在制度推进的主体上,应采取国家与社会协作模式。美国合规制度体系建设,走的是“收缩式”建设路径,而中国特色合规制度构建在路径选择上采取的是“并进+开放式”建设路径。中国特色刑事合规制度体系建构的重点在于:一是以防范公司、企业以谋取单位利益为目的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的经济犯罪为中心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二是以防范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
  在现行法律暂未将刑事合规纳入刑法体系的情况下,进一步深化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推进理论创新也是本次论坛的重要分议题之一。与会专家提出:
  第一,基于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原理不同于英美法系,我国无需重构刑法体系,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出罪、刑罚减免事由即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在“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现代化治理新格局下,激活企业自我监管能力,共同推进合规与责任相连、预防为合规导向、“有效合规”正向激励的新型合规框架;企业合规计划是以企业合规实践为基础发展而成的自治方案,合规计划应具有预防犯罪、责任切割、责任减轻和程序法功能。
  第三,犯罪学研究对刑事合规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完善我国刑事合规的犯罪学思维,在观念认知层面确立刑事合规系统性预防的体系特征及目标定位,在法治层面聚焦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预防转型和系统呈现,在法制机制层面发挥犯罪学在企业反腐中的突出作用。
  第四,刑事合规应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实现企业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治理,重视小微企业因合规成本过高导致的合规虚无化,同时警惕合规成为大企业犯罪的“挡箭牌”。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第一,国外增设企业管理过失犯罪倒逼企业合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中国,这一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值得深入研究,罪名增设不可贸然实施;在当前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采用差异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二者统一。第二,检察机关的职能应向承担签订协议、监督执行和决定是否起诉转变,可以采取行政机关与独立外部监管人融合的监管模式,在保证监管质量的同时,防止人情社会下监管人与企业之间有利益勾连。第三,检察机关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合规审查机制、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合规风险的应对能力、问责机制、合规事项的培训以及举报途径。第四,刑事合规验收应做到细化和量化,应增加第三方监管人的执业风险豁免制度和设立合规监督管理基金。
  据悉,“中欧刑事法国际论坛”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首倡建立,创立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期间提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倡议后,是国内首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多所大学、科研机构交流的重要学术平台。八年来,在论坛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合作方学者精诚合作,论坛的研究重点、研究旨趣与品牌意识得到始终如一的坚守,在中东欧国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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