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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新发展”研讨会
精彩观点荟萃

( 2021-1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12月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致辞,来自检察机关、学术界、律师界多位代表与会,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主持。
  陈卫东表示,最高检近来推出的一系列与企业合规探索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实有关的改革举措,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性、文明化、人性化,切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与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的时代要求。企业刑事合规和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地,既需要明晰各自内在的理论基础,还要注重厘清二者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从而更好地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赵运恒认为,最高检这几年连续出台了很多新的创新措施。在羁押必要审查、不起诉等方面,最高检又更加系统化地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这一新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对人权保护的提升,也是对办案方式的新要求,必将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赵运恒看来,企业合规在本质上与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少捕慎诉慎押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把人尽量放出来,对象必然包含企业合规中的老板、高管们,同时,合规试点也是以少捕慎诉慎押为主要激励措施之一。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也与其一脉相承,都将实现有机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表示,我国的第三方组织与美国的第三方组织不同,美国的第三方组织人员构成往往是检察官指派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我国第三方组织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名单库里选任,所以这个机制避免了美国一系列的弊端,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合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今年6月,最高检会同司法部等8家中央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成立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我国目前采用分类随机抽取方式设立第三方监管组织,第三方监管组织人员库里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单位、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还包括工商联下设的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保证第三方监管组织人员库里人员的专业性,相较美国的第三方监管制度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我国对于监管结果的运用,还要进行公开听证。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也可以参考整体的涉案评估报告,这实际上对办案检察官也是一种制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认为,刑事合规制度的提出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它不是解决最传统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问题,它解决的是怎么达到企业治理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企业的效益以及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问题。黄永表示,目前企业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罚金,没有其他追究责任的方式,特别是一些重大企业犯罪时,无法对自然人追究责任。法人犯罪的责任很难通过理论或者制度上的建构进行免除,因此承担责任的理论重新构建也是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认为,实现少捕慎诉慎押应当以保障人权,规制职权机关为两个基本点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和程序空间来实现该政策,比如完善羁押要件审查程序等,应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如“非羁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建议,应拓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把范围限定在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认罪、悔罪,这实在太苛刻。适用少捕慎诉慎押,要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成年人案件,与酌定不起诉搭配起来,形成一种复合型、阶梯式、相辅相成的裁量不起诉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杜邈围绕如何在企业合规制度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分享,企业合规领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就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做企业合规要注重实质审查;做企业合规要关注实质效果;做企业合规要实现倒逼效应。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吴宏耀表示,刑事政策可否把现有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条文激活?我认为是可以的。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目前占案件总量的80%。大量的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没有诉的必要问题。对于这些轻微案件,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就没有诉到法院的必要性。因此,立法可以不变,但是刑事政策可以起到一种导向性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建议,应当提前检察官介入侦查的时间,以便给检察官提供充分裁量的空间。其实撤诉本身是一个可以改造的制度,可以将其从当下规避无罪判决的一个陋习,变成让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继续行使裁量权的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李训虎认为,逮捕条件的细化始终是贯穿逮捕制度改革的主题词,通过技术推动改革比在全国范围之内实现各级各地司法人员的理念革新更好。风险评估工具的引入,可以为一线人员减轻压力,希望风险评估工具可以在诉讼中协调前端后端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洪淇谈到,多位老师提出了一个词叫“激活”,我也想到一个词是“回归”。少捕慎诉慎押,就是回归逮捕、起诉措施本来的功能。应该推进决定不起诉的听证制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表示,最近几年最高检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刑事合规、少捕慎诉慎押三大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相互融合,相互支持的地方。2019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加“认罪认罚”作为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今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把认罪认罚作为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前提。今年8月份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规定,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这一系列配套的制度都是在帮助民营企业,在涉案企业或者企业家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适用非羁押措施,从而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来保障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从诉讼效率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角度看,这一系列制度将认罪认罚作为非羁押的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指控罪名明显不成立时,企业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人身自由,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会利用现在比较利好的刑事司法政策,利用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违心地作出认罪妥协。所以,也不能一味地根据是否认罪认罚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标准。
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目前,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一场社会综合治理改革,离不开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监管机关的参与。目前为止,企业合规改革由检察机关单方面推进,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应由中央统筹立法、司法等多方面的资源进行推进,由中央将企业合规改革纳入政法体制改革当中。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认为,企业合规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应该从“行刑”衔接的角度探讨企业合规,以“行刑”衔接为视角,通过将责任主义贯穿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中,既可以为因合规计划减免企业的刑事责任提供法理依据,也可以防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错位适用,从而针对性地解决困扰企业合规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认为,我们要明确独立监管人制度是做什么的。政府安排独立监管人制度,不是为了惩罚企业,而是为了帮助企业,帮助企业预防犯罪。预防犯罪,这是核心的功能,合规不是手段而是目的。通过监管人的作用以及合规机制的约束,在企业建立合规的文化,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俊峰提出,激励能否再前置。企业家犯罪,企业犯罪,涉及员工、股东各方面的利益,如果把激励再往前移,前置到日常的规范里,作用是否会更明显。企业做完合规进入白名单,也可以成为合规事前激励的考量。
少捕慎诉慎押与合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认为,涉罪的很多企业坚持不到审查起诉阶段,合规延伸到侦查阶段,更有利于企业生存下来,留得住,发展好。检察机关可否主动派员参与侦查阶段引导合规?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的方式将合规前移,可能会面临阻力,可以考虑结合挂案清查,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开展合规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认为,从传统的观念来看,做简单的相对不起诉可能存在不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到了法院以后再撤诉,我非常同意,从法律角度来说,撤诉这个问题不需要通过修法,技术上操作也可以实现,但是延长审查期还要修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认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作为中央倡导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应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贯彻,而不应仅依赖于检察机关。从最高检公布的2021年1月至9月的数据来看,最高检起诉的人有127万,不起诉的为23万,与几年之前相比大幅增长,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的恶化,而是企业合规不起诉率的增加。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唯宁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搞合规的专家觉得合规整改的标准应该是和国际的标准接轨,用标准来指导实践中刑事合规整改。而刑事的专家认为,合规整改应该充分关注检察建议,找到犯罪原因,在公司制度治理上面提出有效的制度进行治理。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一个非常困扰我的问题,我觉得这项改革当中有一个知识图谱的转化与统一的问题。
  王唯宁认为,要达到一个企业的完整合规,很难通过一个简单的专项合规来实现。因此,他表示,不存在脱离全面合规的专项合规,每个企业需要合规的地方都不同,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所以需要合规整改工作标准化。刑法是部门法的学科,合规是方法论,两门学科的标准有待逐渐统一。此外,要辩证地看国际合规标准,就实践经验来看,这个标准并不能非常适用中国的合规整改工作。检察机关做合规整改代表我国刑法功能向预防型转化,而预防最主要的就是再社会化,可以帮助预防犯罪,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简乐伟介绍了相关做法:确立社会自愿服务的类型和时长。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之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一定时限的自愿服务。整体社会自愿服务时长根据罪名、恶性、情节等设定为30至100小时不等;制作社会自愿服务效果评价量表。为将犯罪嫌疑人所做社会自愿服务效果具体化,老河口检察院做了评价量表,确定服务评价指标14项。同时设置相应的制度,如被考察人在社会自愿服务期间见义勇为的加分,未有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扣分,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票否决;建立相应的考察程序和监督机制。对进行社会自愿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到三个月的考察期,并安排检察官不定期对自愿服务情况进行考察。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计划提出,“少捕”不仅要关注逮捕的问题,还应关注刑事拘留的问题,我国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天,这也是法治的痛点,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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