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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6818号 袁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银海诉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115号 江苏智汇全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与被告江苏智汇全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所交课费1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2756号 陈国:本院受理原告陈欣怡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镇郊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659号 梁薇: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汪玲以及第三人梁薇、魏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河北白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琴、董艳飞、董艳肖、孙立超、刘合秋: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白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追加张晓琴、董艳飞、董艳肖、孙立超、刘合秋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材料。并定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进行答辩、举证,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同时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到庭调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包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宋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李丰: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01号 被告:赵富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雨河镇雨河村民委员会木梯岩1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691223433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赵富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赵富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2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赵富江负担10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90元;公告费1327元,由被告赵富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李莉:本院受理郭茂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258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341号 朱艳红、陆波:本院受理原告孙云山诉你、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63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梁昌盛:本院受理原告刘翔与被告梁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朱园科:本院受理原告周道学与被告朱园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黄慧文:本院受理原告石峰与被告黄慧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闻弼:本院受理原告朱雷与被告张闻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566号 丁玉虎、倪敏:本院受理原告张阳、徐波、张云与被告丁玉虎、倪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004号 刘金青:本院受理原告许兴旺与刘金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16号 刘登品:本院受理原告周叶方、胡义周、胡周义、胡小苏与被告刘登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84号 王状: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林与被告王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72号 黄律春:本院受理原告卢海洋与被告黄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255号 李祥(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老塘村二组):原告巩施宇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李祥归还欠款4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李恒帆、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351号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22层):原告浙江绿欣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6000元(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李恒帆、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897号 徐照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华与被告徐照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580号 钟辈: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情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辉、钟琳艳、钟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8887号 河南多发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祥远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多发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2807号 王毅:原告段亚中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28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14245元(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14245元)、逾期还款利息21525.78元(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暂计7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16时30分在第六十审判庭(龙城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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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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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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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6818号 袁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银海诉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115号 江苏智汇全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与被告江苏智汇全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所交课费1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2756号 陈国:本院受理原告陈欣怡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镇郊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659号 梁薇: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汪玲以及第三人梁薇、魏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河北白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琴、董艳飞、董艳肖、孙立超、刘合秋: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白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追加张晓琴、董艳飞、董艳肖、孙立超、刘合秋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材料。并定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进行答辩、举证,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同时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到庭调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包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宋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李丰: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01号 被告:赵富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雨河镇雨河村民委员会木梯岩1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691223433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赵富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赵富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2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赵富江负担10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90元;公告费1327元,由被告赵富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李莉:本院受理郭茂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258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341号 朱艳红、陆波:本院受理原告孙云山诉你、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63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梁昌盛:本院受理原告刘翔与被告梁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朱园科:本院受理原告周道学与被告朱园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黄慧文:本院受理原告石峰与被告黄慧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闻弼:本院受理原告朱雷与被告张闻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566号 丁玉虎、倪敏:本院受理原告张阳、徐波、张云与被告丁玉虎、倪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004号 刘金青:本院受理原告许兴旺与刘金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16号 刘登品:本院受理原告周叶方、胡义周、胡周义、胡小苏与被告刘登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84号 王状: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林与被告王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872号 黄律春:本院受理原告卢海洋与被告黄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255号 李祥(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老塘村二组):原告巩施宇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李祥归还欠款4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李恒帆、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351号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22层):原告浙江绿欣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6000元(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李恒帆、胡翔、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897号 徐照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华与被告徐照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580号 钟辈: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情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辉、钟琳艳、钟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8887号 河南多发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祥远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多发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2807号 王毅:原告段亚中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28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14245元(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14245元)、逾期还款利息21525.78元(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暂计7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16时30分在第六十审判庭(龙城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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